今後,長春市內各單位一次發生死亡兩人以上安全事故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最重將被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檢察日報記者從吉林省長春市剛剛發佈的《長春市實行安全工作責任制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的文件中獲悉的。
《辦法》對學生的安全格外關注,《辦法》規定: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 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將學校場地租作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生產、經營場所的,按照學校隸屬關係,對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正職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根據情況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負責對涉及安全事項進行行政審批的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三種行爲的也將受到懲處: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予以批准的;對取得批准的單位和個人不實施嚴格監督檢查,或發現其不具備安全條件而不立即撤銷原批准的;對發現或舉報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從事有關經營活動,不予查封、取締、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工商部門不予吊銷營業執照的。
安全事故發生後,未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報告,阻撓、干涉對安全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有關人員也將根據其情節輕重受到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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