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電 今天,非法制造並出售9支非軍用火藥槍的被告人張立志,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由江蘇省淮安市楚州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槍支罪,從重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從張立志處購買該類槍支的程留順、楊仕國等5人,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也同時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立志今年已77歲,系楚州區某廠退休職工,其1991年曾因犯非法制造槍支罪,被判刑1年,刑滿釋放後仍不思悔改。1995年至今年春節前,張立志在其居住的廠宿舍區,使用車牀、銼刀、手搖鑽等作案工具,先後私自爲程留順、楊仕國等7人制造各式以火藥爲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9支,共得贓款800餘元。經鑑定,其所制槍支在目前狀態下均可以發射,對人體具有殺傷能力。其中,厲愛民(另案處理)從張立志處購買一支雙管火藥槍後,於1999年11月25日晚,在淮安市區使用該槍將市民邵某左腿擊傷,致邵某左腿被截肢,損傷程度構成重傷。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張立志故意違反國家關於槍支管理的法律法規,連續多次製造對人體具有殺傷能力的各種非軍用槍支,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並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爲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且其在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重新犯罪,繫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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