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丈夫到法院起訴要求與妻子離婚後,妻子卻一紙訴狀把“第三者”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第三者”停止侵犯其“配偶權”。近日,四川省瀘縣法院對這起罕見的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謝某停止對原告鄔某人格利益的侵害,並賠禮道歉。
據報道,45歲的鄔某與丈夫婚後感情很好。但是,自從去年有夫之婦謝某與她的丈夫相識來往後,丈夫經常深夜不歸。於是,鄔某便跟蹤丈夫,結果發現丈夫果然“紅杏出牆”,就與謝某理論併發生爭吵。鄔某的丈夫爲此多次毆打鄔某,同時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今年6月5日,謝某與鄔某之夫同住旅店一屋被公安民警查獲,兩人均承認與對方有不正當性關係,並有結婚打算。
自己本來沒有錯,結果因爲“第三者”謝某的介入,造成與丈夫鬧離婚的局面。鄔某一紙訴狀遞到瀘縣法院,稱被告謝某侵犯了其配偶權,致使其夫在家施用暴力,並起訴離婚。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並賠償其精神撫慰金1萬元。
我國《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我國婚姻法雖未規定“配偶權”,但原告對其合法的婚姻依法享有作爲配偶在精神上的安寧與自由這一人格利益。因此,原告的這一人格利益應受法律保護。被告與原告之夫通姦的行爲違反了社會公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的人格利益,具有違法性。被告不但應受到道德的譴責,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並判決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共計400元由被告謝某承擔。
四川法學界有關人士稱該案不僅在四川屬於首例,在全國都罕見。他們認爲這一“創造性”判決從法理上是講得通的,也是完全符合我國立法意圖的,其對懲治通姦行爲起到了較大的警戒作用。
據瞭解,自從被告謝某知道自己被起訴後就神祕地失蹤了。如果在公告送達的3個月內,謝某不上訴,就意味着該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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