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宣佈,爲推進法院的執行工作改革,建立公正、公開、高效的執行新機制,決定在全國法院執行工作中率先實行債權憑證制度。
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工作,但近年來“執行難”已成爲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忽視了案件能否執行,取決於被執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這一實質問題。爲解決這一問題,雲南法院特推出債權憑證制度,在執行程序中,由執行法院向申請執行人發放,用以證明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尚有債權的權利證書。
這一制度規定了債權憑證發放的條件,即金錢給付的執行案件;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仍不足清償債務,或法院查封、扣押的財產可供執行的;發放債權憑證一般應待法定執行期限屆滿後,執行法院通知申請執行人於兩個月內如實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申請執行人到期不提供或提供無財產的;申請執行人自願申領且出具書面意思表示,或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發放的。
新制度明確了債權憑證只證明權利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於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申請執行人暫不能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一旦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後,債權人依債權憑證申請強制執行,應向執行法院提交有關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證據或財產線索,執行法院應及時派員調查覈實,執行機構登記執行,不再另行立案,執行費免收。
此間專家認爲,這一新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它實現了遵循市場法則,樹立新的執行理念的要求,實現了填補法律空白,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要求,實現了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最佳統一的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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