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的人員今天下午分組審議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
李鵬委員長參加分組審議。
在審議中,委員們認爲,現行的文物保護法自1982年實施以來,對於提高全民族的文物保護意識,加強文物保護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現代化建設進入一個嶄新時期,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工程、舊城改造工程等的進行,一方面爲文物考古提供了取得新進展的良機,另一方面也在某種程度上使由來已久的基本建設與文物保護的矛盾日益尖銳,一些大型古代文化遺址受到各類建設的衝擊,受損較爲嚴重,有的地方和部門領導依法行政觀念淡薄,有的甚至把經濟建設與文物保護對立起來,造成建設性、開發性破壞文物的嚴重後果。通過修改、補充、完善現行文物保護法,從法律上加大文物保護力度,處理好發展與保護的關係迫在眉睫。
張明遠委員認爲,應處理好經濟建設和文物保護的關係。目前造成文物破壞的一大原因就是建設性破壞,這些行爲許多不是來源於民間,而是政府行爲造成的。應設立文物保護“高壓線”,對故意或者過失損毀文物,加大法律責任的追究力度,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還應處理好旅遊和文物保護的關係,對於文物不能重利用輕保護,應在草案中明確規定旅遊必須服從文物保護,必須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發展旅遊,避免以文物永恆價值換取暫時經濟效益的做法。
陳癸尊等委員認爲,我國是一個文物大國,各種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衆多,文物保護的經費來源是長期困擾我國文物保護工作的一大難題。許多級別很高的文物,僅靠事業經費保護工作難以爲繼,常因缺乏修繕、保養文物經費而遭損毀和破壞。草案應明確文物修繕、保養經費主渠道來源,同時考慮“國家爲主,社會參與,多渠道、多形式籌措資金”,以擴大文物保護經費來源,草案規定的文物保護社會基金的設立方式應進一步明確,增強可操作性。對於覈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應從法律上明確標準,進行原則性的規定,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制定。
逄先知委員認爲,近些年隨着經濟的發展,民間文物收藏方興未艾。草案對民間收藏進行規範,有利於規範民間收藏行爲,但應進一步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確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厲以寧、遲海濱等委員則認爲,文物保護應堅持“少而精”,做到有所爲,有所不爲,對於民間收藏規定不宜過細,以保護民間保護文物的積極性。
與會人員還就修訂草案中有關文物買賣、文物保護與羣衆生產生活關係的條文以及文物行政部門執法的可操作性等提出了具體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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