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兩起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的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涉案的僞造銀行憑證及單位支票,詐騙鉅額錢財,擾亂經濟秩序的罪犯均受到法律嚴懲。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今年39歲的湖北省武漢市農民黃明喜於1996年12月至1999年12月間,自己或夥同他人以支付高額利息爲名,誘使北京的多家公司將人民幣5616萬元,分別存入不同的銀行,並利用某銀行信貸員史紅軍、某銀行職員蔣華齡等人的工作便利,通過取得上述公司在銀行的印鑑片複印件僞造銀行信匯憑證,或騙取上述公司財務專用章、人名章的印文,僞造銀行信匯憑證、公司轉帳支票的手段,騙取上述五家公司人民幣5540.6萬元。黃明喜等人支付高額利息共計人民幣766.68萬元,詐騙實際金額共計人民幣4773.92萬元。
北京一中院還認定,今年31歲的罪犯北京市某銀行資金信貸部經理劉洪斌在1999年5月至8月間,以幫助客戶代買轉帳支票爲名,騙得這家單位財務專用章和人名章,並以客戶的名義自購北京市某銀行轉帳支票一本,在其中3張支票上偷蓋了財務專用章和人名章。劉洪斌曾先後用上述3張支票騙取客戶在銀行存款共計人民幣170萬元。贓款全部被他揮霍。
法院最終以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兩罪並罰判處黃明喜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兩罪並罰判處史紅軍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票據詐騙罪,判處蔣華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票據詐騙罪,判處劉洪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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