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公訴人認爲,徐家力目無國法,因瑣事殺人,而且後果嚴重,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我國刑法中的故意殺人是指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此案被告徐家力明知其行爲會造成被害人祁某死亡,卻還實施了其行爲,這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另外,我們說徐家力的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是因爲我們掌握了大量的來自各方面的證據。而且這些證據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徐家力的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我們希望法庭能作出罰當其罪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