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22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開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草案)》。這使得在我國已經試點運行了6年的政府採購制度,有望在近期內通過立 法機關的表決正式確立。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主任應鬆年教授是國內行政法學界公認的權威專家,作爲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員,他親自參加了這部法律的起草和審議工作。10月26日,應鬆年教授就該法案的有關問題接受了本報記者的專訪。
爲什麼要制定《政府採購法》
當記者提出這個問題時,應教授講述了一件他親身經歷的事情:他曾應邀去給某地政府的幹部培訓班講課,派來接他的車中途汽油用光了。司機於是將車拖到距市區很遠的一處加油站,並且排了好長時間的隊才加上了油。應教授對此不解,就問司機,爲什麼沿途這麼多顧客稀少的加油站不去,而偏偏要來擠這一家?是不是這個加油站的油價特別便宜?司機苦笑了一下:“這裏的油價比其他地方還要貴呢!只因爲它是我們政府機關用車的指定加油站,無論跑多遠、排多長的隊也只能到這裏來加油,否則不給報銷。”“這就是迫切需要制定《政府採購法》的最生動理由”,應教授說,“人大每年都會批給政府一大筆財政預算,這似乎跟老百姓無關,但實際上所有的撥款都是納稅人上繳給國家的。”“有些人對自己的工資精打細算,用起公款來卻一點不心疼,還想從中撈好處!制定《政府採購法》就是要告訴政府:老百姓的錢一個子兒也不能亂花!”
公開、競爭、監督三大原則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應教授多次提到這一著名的法律哲理,“所以,公開是建立健全政府採購制度的第一條重要原則,也即它的生命所在。”《政府採購法(草案)》規定了政府採購的六種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並明確指出公開招標作爲政府採購的主要方式。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頒佈實施已近兩年,我國招投標法律法規體系基本成熟,將政府採購納入《招標投標法》的管理與監控之下,有利於保障政府採購公開原則的最大實現。
應鬆年教授同時指出,本法所列6種政府採購方式,除了法定的例外情形外,一律引入了競爭機制。將政府採購納入市場經濟的運行軌道,可以最大程度地從供應商處獲得質優價廉的產品和服務,從而提高資金使用的效益。
至於監督原則,除了各級財政機關專門設置的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之外,《政府採購法》將最大限度地調動供應商的積極性。該法賦予供應商對採購人的質疑權與投訴權,對政府答覆不滿意的還可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立法目的:抑制腐敗
根據全國30個地區和中央單位上報的統計報表,2000年全國政府財政支出總額爲15845.4億元人民幣,其中政府採購總額爲327.9億元,共節約資金42.5億元。但是,採取政府採購試點的只佔當年財政支出的2.07%,大量的政府購買行爲仍以不公開的方式進行。
在某些地方,只要供應商把經辦官員買通,大批質量低劣、價格昂貴的商品就能順暢地流入各級政府機關,而經辦人卻可以從中獲得一定比例的鉅額回扣,這就是“暗箱操作”的基本流程。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姚振炎副主任委員在向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彙報《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草案)的說明》時強調,實行政府採購的突出作用之一,就是爲了有效地抑制腐敗,遏制採購中的權錢交易和其他腐敗行爲。記者從剛剛拿到的《政府採購法(草案)》的現行文本來看,它所建立的招標投標制度、預算上報制度、限額標準制度、質疑投訴制度等一系列保證公平競爭、擇優選用的市場化採購制度,可以從根本上杜絕“暗箱操作”的發生。
據應鬆年教授向記者透露,此次提交的《政府採購法》審議草案,規定政府應當採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而一般不對國外市場開放,這一規定並未與WTO的《政府採購協議》相銜接。考慮到保護國內產業和扶持本國欠發達地區及中小企業的需要,我國將在加入世貿組織後兩年內啓動加入WTO《政府採購協議》的談判,屆時將依照談判的結果對本法作出適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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