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偉偉之父訴稱,今年5月的一天,4歲的偉偉在玩耍時不慎從沙發上摔下,摔傷右上肢。偉偉被送至李某某中醫正骨診所就診。
李醫生經過檢查後,確定偉偉是右上臂骨折後,給他手臂擦了藥,並用繃帶將二個硬紙板纏住偉偉的手臂,同時又用二竹夾板夾住該手臂,偉偉回家後感到右手脹痛,病情加重。
同月24日,偉偉又到該診所就醫,李醫生將竹夾板鬆開。同月26日,偉偉再次去就診,發現右手臂已發黑併發出臭味。其家人當即報警,隨後被送往大醫院治療,後被截肢。偉偉的家人認爲,因李某某的誤診造成偉偉終生殘疾,故要求賠償截肢致殘的一切費用50萬元。
武昌區法院認爲,偉偉所訴的李某某中醫正骨科診所繫個體診所,其業主系李某某。起字號的個體戶(指起以人名爲號的個體戶)在民事訴訟中,應以在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業主爲訴訟當事人,而李某某中醫正骨科診所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法官們稱,本案中的被告應爲李某某,而非李某某中醫正骨科診所。一些當事人不懂法,就盲目打官司,既貽誤了時間,又費了錢的例子屢有發生,有必要提醒打官司者:打官司時一定要先查查被告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餘皓 張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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