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與原配曹某離婚後,悄悄地將兩人共有的房屋,以自己名義辦了產權證。孫某後又娶妻鄒某,並通過公證立下由鄒某繼承房屋的遺囑。
孫某死後,兩“妻子”法庭上爭起了產權,武昌區法院昨日一審判決:曹某、鄒某各享有一半產權。
62歲的曹某與孫某原系夫妻,1989年兩人共同購買了坐落於武昌區糧道街的一棟房屋。1990年雙方又將此房改建成2層、建築面積爲139.58平方米的樓房。
1992年曹某與孫某離婚。因該房屋當時未辦理產權證,1994年市中級法院民事判決:該房屋一樓歸曹某居住使用,二樓歸孫某居住使用;因建房所欠債務3.45萬由曹某和孫某各承擔一半。1993年,鄒某與孫某結婚,並住進此房屋。
曹某離婚後就搬離此房屋。1999年9月23日,武昌區房地局向孫某頒發了產權證,確認建築面積139.58平方米私房所有權人是孫某。去年9月26日,孫某通過公證立下遺囑,將其所有的房屋確定由遺孀鄒某繼承。
今年3月孫某去世後,其原配曹某得知該房屋已辦產權,故向武昌區房地局提出異議。今年4月24日,武昌區房地局向曹某回函稱:孫某手續齊全,產權清楚。
曹某遂將鄒某告上法庭,要求其騰讓房屋,並賠償5000元。
武昌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該房屋系孫某與原配曹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並改建。因此,該房屋應由曹某與孫某共有。孫某去世後房屋的產權應爲曹某與孫某後妻鄒某共同所有,一人一半。(餘皓 張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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