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已在日前由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國家主席江澤民已簽署主席令予以頒佈。
這部法律的頒佈,是我國進一步強化毗鄰海域國家權益、徹底解決海域使用以及資源開發的“無序、無度、無償”狀態,強化海洋綜合管理的關鍵性措施,是推進我國海洋管理法制化的顯著標志,同時也是破除傳統用海觀念,在海洋資源開發利用中建立社會主義市場機制的一次深刻變革。
海洋是生命的搖籃,資源的寶庫,人類的希望,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統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爲建立國際海洋新秩序,維護海洋的合理開發利用,1994年生效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要求各沿海國家對毗鄰的管轄海域在行使權利的同時,必須承諾兩項主要的責任,即實施海洋的綜合管理和可持續發展。包括我國在內的絕大多數世界沿海國家政府承諾遵守這一公約。因此,沿海國家加強管轄海域的管理,既是本國利益的需要,也是應盡的國際義務。
我國有着可觀的海洋國土。我國的大陸岸線長達18000公里,擁有島嶼6500多個,可管轄海域面積約300萬平方公里,其中享有完全主權的領海和內水面積達38萬平方公里。在這片海域裏,蘊藏着極爲豐富的礦產、石油天然氣、漁業、旅遊、交通運輸、港口和土地資源。在過去漫長的歲月裏,海洋對我們作出了很大貢獻,特別是改革開放的20餘年中,海洋經濟快速發展,主要海洋產業總產值已經由1978年的60多億元迅速提升到2000年的近4000億元,年均增長率達21%,遠遠高於同時期國民經濟的增長速度。事實證明,海洋開發是我國經濟新的增長點。
海洋對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具有巨大的戰略意義,有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但是,我們也不能不看到,在剛剛步入現代海洋開發利用的起始階段,我國毗鄰海域的資源破壞和環境污染等問題,已經危及海域的可持續利用。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雖然表現是開發的無序、無度和無償,但本質則是海域及其資源的權屬管理模糊、使用權管理分散、國家海洋管理體制的不合理和缺乏海域綜合管理的法律制度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制定和實施,對於解決海域使用中的“三無”問題,遏制海洋資源破壞,改善海洋生態環境,建立科學的海洋綜合管理體制,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和可持續發展,無疑是非常必要的和及時的,它必將使我國的海洋事業迎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
對管海、用海的一系列核心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都作出了明確的規範。這些基本規範既立足於目前海域使用中各類關係的調整,也注意到未來可能出現問題的解決;既注意到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海洋法律的銜接,也注意到與國內現行相關法律法規間的協調,這就使這部法律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實施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已經正式頒佈並即將施行,今後的任務,是要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使這部書面的法律真正成爲實踐中的準則。而隨着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落實,我國海洋開發必將朝着更加協調、有序的方向發展,我國遼闊、富饒的藍色國土必將煥發出前所未有的勃勃生機,爲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作出歷史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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