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僅因爲正在進行採訪的《重慶商報》女記者羅俠拒絕陪酒,就遭到夜總會一夥暴徒劈頭蓋臉的毆打,致使無辜的女記者頭破血流,左耳聽力受損。
更令人齒寒的是,在這起血腥案件上還籠罩着某種“黑風邪氣”,行兇者對羅俠及家屬多次放言:要麼私了,要麼“想方設法也要把你搞死”。
10月20日發生在重慶市渝堰夜總會的這起惡性記者被打事件,激起了社會各界人士的極大憤慨。令人欣慰的是,近日,涉嫌毆打羅俠的肇事主兇“朱二哥”向重慶警方投案自首,3名參與毆打羅俠的酗酒男子,至今已全部歸案。重慶警方稱,此案不管涉及到誰,不管後臺多硬,要一查到底,嚴懲肇事兇手。
而據新近成立的中國行爲法學會新聞侵權研究分會負責人透露,該會法律界人士向羅俠伸出了援助之手。日前該會派專人前往重慶對羅俠進行慰問,重慶市律師協會成立了由副會長、分會常務理事李盛祥律師牽頭的刑事案件指導小組,律師張智已接受當事人委託爲《重慶商報》及記者羅俠義務提供法律幫助。
記者被毆打事件的一再發生,引發了人們對記者新聞採訪權及人身權屢遭侵害的深思。
近年來,全國各地新聞記者被打、採訪受阻礙事件大幅度上升。
對此,北京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陳瑞華髮表看法時說,輿論監督是人民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新聞單位行使輿論監督就是行使人民的民主權利,理應受到法律保護。然而法律賦予新聞記者的這種權利卻時常受到暴力侵犯。
陳瑞華進一步闡明,採訪是一種信息採集行爲,保障和規範這種行爲的法源,可以一直追溯到言論自由的原則。言論自由在狹義上通常理解爲意見表達的自由;從廣義上說,知情權被解釋爲言論自由“潛在”的權利。記者的職業特性,即使其具有爲了公衆獲得知情權,而進行信息尋求和採集的權利。
有法學專家指出,對於記者採訪活動的非法阻礙,往往會造成對記者人身自由及人身權的限制和侵犯。因此,制裁這類非法侵犯一般適用人身權法。1998年《黑龍江日報》記者蕭芷茁在採訪違規建房時被圍攻毆打,行兇者被分別處以行政拘留及罰款,這是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條款。同年《法制日報》記者孫海寧等在河南平頂山採訪時被毆打致傷,6名打人者各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4年,並賠償被害人損失共計8萬多元,這是適用《刑法》條款。可見,只要發揮法律的作用,新聞記者的合法權益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護。
目前我國人身權法已經相當齊備,人身權已被置於憲法、民法、行政法、刑法諸多法律的全面保護之下,制裁以侵害人身權形式侵犯採訪權的行爲並非無法可依,眼下主要問題還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以及其他綜合治理機制沒有形成。
有關人士指出,在以後的新聞立法中可以規定對採訪受侵害行爲予以較爲嚴格的制裁,但是不會超出普通法的範圍。採訪權不是一項單一的權利,在一定條件下它表現爲不受外界非法干預和限制,在另一些條件下則需要相對方予以支持和配合,而這種支持有的取決個人意願,有的則是法定義務。
陳瑞華強調,一些地方政府應加強對記者正當採訪權益的保護力度,對那些毆打、殘害記者的不法之徒依法懲處,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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