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月前,爲討回父親在醫院就診手術期間,給醫生送禮、請客以及找“小姐”陪吃、陪喝、陪舞所花費的1088元人民幣,塘沽區居民鄭某一怒之下將6名醫務人員所在的塘沽某醫院送上了法庭。一審敗訴後,鄭某不服原判,又訴至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昨天,二中院對當事雙方進行詢問、調解。因雙方各執己見,調解未成。
上訴人鄭某認爲,1998年12月,其父因右側輸尿管結石住進塘沽某醫院。1999年1月4日上午,醫院組織進行手術。手術後醫務人員違反醫德、醫風要求上訴人到指定飯店請客吃飯,飯後又要求到歌舞廳玩樂,並找三陪小姐陪同唱歌跳舞,共計花費1088元。因幾名醫務工作者是該院正式職工,事後醫院對醫生進行了十倍的經濟處罰及其他行政處罰,院方是受益者,醫院應賠償其1088元。被上訴人塘沽某醫院認爲,經院方調查,醫生吃請找小姐是事實,但其行爲是工作時間之外的個人行爲,並非職務行爲。事情發生後,醫院已做出了退還鄭宗喜1088元的決定,只是鄭某母親不接受,醫院可以當庭退還1088元。
主審法官見一個索賠一個給錢,即對雙方進行調解。上訴人鄭某及代理人認爲必須給這1088元一個說法;而被上訴人塘沽某醫院堅持醫生吃請是個人行爲而非職務行爲並對醫生處以十倍罰款,退回的錢只是代醫生轉交,而不是代表醫院。由於雙方的訴訟目的不僅限於1088元是否退還這一點上,故而調解未成。近期,二中院將對此案進一步審理。(曹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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