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日前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和受賄罪,一審判處原杭州市看守所民警章英豪有期徒刑二年。據悉,這是杭州首次以新刑法中的“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決此類案件。
據法院審理認定,章英豪1998年8月警校畢業參加工作,在杭州市看守所擔任管室民警。1999年底至今年5月,章明知在押犯對外聯絡可能會造成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後果的情況下,仍利用晚上值班或白天無其他民警在場之機,將在押犯周某、施某等11人帶到自己辦公室內,將自己的手機多次提供給他們用於對外聯絡。其中,未決犯施某、夏某、王某等人在對外通話中明顯涉及案件情況,企圖逃避處罰。期間,章英豪收受上述在押犯及其家屬所送財物總價值1萬餘元。案發後,贓物被追回,被告人章英豪退清了全部贓款。
法院認爲,章英豪繫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且利用職務之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分別構成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和受賄罪。(方益波 黃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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