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0月31日電 變造退款書、擅自外存款、想法佔己有……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利用職務便利,貪污鉅額公款人民幣1000餘萬元的原中國醫學科學院腫瘤醫院住院處主任石巧玲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同案犯陳玉梅有期徒刑10年;繼續追繳兩人貪污的贓款。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1月至1999年12月期間,石巧玲利用擔任中國醫學科學院腫瘤醫院住院處主任並負責出院結帳工作的職務便利,先後變造這家醫院住院醫療預收金退款書1081張,指使北京無業人員陳玉梅等人以病人或病人家屬的身份持退款書,在醫院住院處騙領預交金餘款共計920餘萬元,並非法佔爲己有。1999年7月至12月期間,石巧玲擅自決定將住院醫療預交金377萬餘元外存,被單位發現後,追回人民幣200萬元,尚有177萬餘元她拒不交代去向。
法院最終認定,石巧玲共計貪污公款1098萬餘元。其中,陳玉梅受石巧玲指使,參與430張共計384萬餘元的非法兌現活動,實得33萬元。石巧玲實得1065萬餘元。案發後,追回石巧玲違法所得15萬元,追回陳玉梅違法所得24萬餘元。
北京市二中院認爲,石巧玲的行爲侵犯了國有財產的所有權,已構成貪污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情節、後果均特別嚴重,而且在與陳玉梅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陳玉梅受石巧玲指使,參與兌現虛假的住院預收金退款書並分獲贓款,她的行爲也構成貪污罪,鑑於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賠所獲贓款,因此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最終,法院根據石巧玲、陳玉梅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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