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原住院處主任石巧玲,利用職務便利,三年裏貪污公款1098萬,在我院審理該案中發現,石巧玲之所以能夠長期、多次侵吞鉅額公款,暴露出你院在管理方面存在的嚴重問題……”昨天,伴隨着對中國醫學科學院腫瘤醫院原住院處主任石巧玲的一紙判決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醫院發出了一份司法建議函。
據記者瞭解,目前我市的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在審理、審查案件過程中,針對通過案件暴露出的有關單位工作中的漏洞等問題,均已普遍採用發出司法建議函和檢察建議函的方式,提醒、督促有關單位彌補漏洞,改進工作。
由於中國醫學科學院腫瘤醫院管理中存在的漏洞,1996年1月至1999年12月間,石巧玲利用擔任該院住院處主任並負責出院結賬工作的職務便利,先後變造該院住院醫療預收金退款書1081張,指使本市無業人員陳玉梅等人以病人或病人家屬身份持退款書在該院住院處騙領預交金餘款共計920餘萬元,並非法佔爲己有。1999年7月至12月間,石巧玲擅自決定將住院醫療預交金377萬餘元外存,被單位發現後,追回200萬元,尚有177萬餘元其拒不交代去向。據此,北京市二中院一審判處石巧玲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記者在二中院向腫瘤醫院發出的司法建議函中看到,函中共指出該院對住院處缺乏監督、住院處內部退款組與結賬組沒有互相監督、住院處財務電腦軟件設計存在漏洞、退款窗口太小以及其他多退款問題等五個方面的建議。
據介紹,司法機關發出司法(檢察)建議函,一般是在對案件審理或審查過程中發現的有關單位存在的各種漏洞、問題予以指出並提出指導改正意見,或對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重大問題向有關領導部門提出建議。司法建議函和檢察建議函對有關單位整頓改進、避免損失等發揮了重要作用。
據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介紹,今年兩個法院均已分別向有關單位發出司法建議函近20份,多數集中在經濟、行政、刑事等案件中。
同時記者也瞭解到,一些單位對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發出的建議函並沒有引起足夠重視。本市一基層法院今年以來已發出司法建議函70多份,但回函只有4份,去年該院發出的180多份司法建議函只有不到10份回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