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學科學院腫瘤醫院:你院原住院處主任石巧玲,利用職務便利,在長達3年時間裏,貪污公款1098萬元,造成1000餘萬元的經濟損失。在我院審理該案中發現,石巧玲之所以能夠長期、多次侵吞鉅額公款,暴露出你院在管理方面存在的嚴重問題……”
這是記者今天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看到一份由這家法院隨同判決書共同發出的司法建議函。
昨天,北京市二中院以貪污罪一審判處原中國醫學科學院腫瘤醫院住院處主任石巧玲死刑。“女鉅貪”已受到法律的嚴懲,但法院的法官們卻並不僅僅滿足於懲治犯罪,他們還想到了如何更好地預防和減少犯罪。
記者看到北京市二中院發出的司法建議函中,針對石巧玲案指出了中國醫學科學院腫瘤醫院在管理方面存在住院處的財務缺乏監督;住院處內部的退款組與結帳組沒有起到相互制約的作用;住院處財務電腦軟件的設計存在漏洞;退款窗口過於狹小以及其他人員也涉及多退款的問題等5大問題,並建議這家醫院儘早整改。
據瞭解,目前,北京市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在查處、審理案件過程中,針對通過案件暴露出的有關單位在制度或工作中存在的漏洞等問題,已普通採用發出檢察建議函或司法建議函的方式提醒、督促有關單位彌補漏洞,改進工作,“亡羊補牢”。
據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介紹,今年兩個法院已向有關單位發出各種“司法建議函”近20份,多數集中在經濟、行政、刑事等案件中。一些基層法院也發出各種“司法建議函”近百份。北京市的檢察機關也在今年反貪過程中發出過大量的“檢察建議函”。
記者瞭解到,正是由於檢察建議函和司法建議函及時指出並提出了指導改正意見,或對帶有普遍、傾向性的重大問題向有關領導部門提出了建議,從而極大地促進了出現問題的單位或部門及時整頓改進工作,甚至避免了更大的損失。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曾查處北京某大型超市的兩起財物被盜案件,涉案人員達18人,涉案金額高達50多萬元。在案件查處後,檢察機關及時發出檢察建議書,超市根據建議書及時出臺了一系列整改措施。新的整改措施實施一年,這家大型超市沒有發生過一起盜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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