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煤氣公司的一位抄表員因少抄一位數,致使用戶在12年內少交760餘萬元煤氣使用費。日前,法院判決煤氣用戶某公司付給煤氣公司兩年的煤氣使用費300餘萬元及滯納金。
1986年2月,煤氣公司在某公司處安裝了日產煤氣表。但是,1998年9月,煤氣公司才發現,由於抄表員的工作失誤,將某公司煤氣表上的7位數誤抄爲6位數。於是煤氣公司多次與某公司交涉,要求對方補交少交的煤氣費。
法院認定,某公司在煤氣公司發覺失誤、多次交涉後仍未能補交使用費,屬違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因爲煤氣公司的工作失誤,而少收了某公司的煤氣使用費,同時,煤氣公司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是2年,所以只對1996年10月至1998年9月期間的請求予以支持,即某公司付給煤氣公司煤氣使用費300餘萬元及滯納金。(新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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