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通過日前審結的一起員工肖像侵權糾紛案提醒,企業對外宣傳使用員工肖像也會涉及侵權問題。
據瞭解,1998年至2000年,王女士在北京某景點公司工作。1998年9月,公司總經理爲王女士等員工拍攝旅遊項目演示照片,王女士配合拍攝了持槍、射箭的照片。同年10月,公司將含有王女士肖像的照片印製成宣傳畫頁隨門票發給遊客。後公司在某旅遊景區、公司實踐基地、某公路環島等處設立巨型廣告牌,這些巨型廣告牌含有王女士持槍、射箭的照片。對公司上述印製宣傳畫頁、設立巨型廣告牌的行爲,王女士知道並未提出異議。2000年,上級旅遊局根據各旅遊企業提供的照片等資料印製旅遊風光撲克,其中使用了王女士射箭的照片。2001年4月王女士起訴到一審法院,提出侵害其肖像權,要求拆除、銷燬含有自己肖像的廣告牌、宣傳冊、撲克牌;並登報發表道歉聲明和賠償損失及精神撫慰金。
一審法院審理判決後,王女士、景點公司均不服上訴到北京市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經審理後認爲,公民享有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王女士在景點公司工作期間,配合公司總經理拍攝了有關工作的演示照片,王女士對照片享有肖像權。因此,維持一審法院判決,判令公司和旅遊局停止侵害,旅遊局承擔民事責任,公司和旅遊局向王女士書面道歉,並給王女士一定經濟補償。(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