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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兩年前,一對養父母因在收養一女孩時沒有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當兩年後送養人向他們討要時,不得不將收養的女孩歸還。
董某與高某是好朋友。1999年6月份,董某的妻子產下一女嬰。董某考慮自己目前的生活比較困難,便想將女嬰送人,等日後日子好過了再行生育。高某夫婦因無生育能力,一直沒有子女,且有意收養董某的女嬰。後來,董某說服妻子將女兒送給高某夫婦撫養。在收、送養過程中雙方之間沒有留下任何書面協議。2001年7月份,一次交通意外導致董某的妻子喪失生育能力。之後,董某夫婦便向高某夫婦索要自己的孩子,高某夫婦不予歸還。近日在法院的調解下,董某夫婦在給付了高某夫婦兩年間撫育女嬰的費用後將女兒領回。
針對此案,長天律師事務所的任祥明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本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並可以辦理收養公證。”依據上述規定,結合本案實際,因爲雙方沒有訂立書面協議,故不存在着收養關係,因此高某夫婦收養女嬰的行爲在法律上得不到認可,當董某夫婦向高某夫婦索要女兒時,高某夫婦只能將收養的女嬰歸還。同時,此案提醒了收養人在收養子女前一定要按照收養法相關程序辦理,以避免日後引起不必要的麻煩。(王飛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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