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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北京一家報紙載文稱:離婚手續近日有望修改,協議離婚不用單位開介紹信,鬧得盡人皆知。
11月6日,同城另一家報紙又發佈了一條針對性消息:北京市、區民政局答覆稱離婚手續近日有望減少的說法沒有依據,目前仍按《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辦理,七件材料一個不能少。
這兩則消息都引起了人們的極大關注。那麼,“協議離婚無須單位開介紹信”日後是否會成爲現實?人們對現在的離婚手續有何意見呢?近日,記者採訪了有關部門、專家和部分羣衆。
民政部門:簡化程序是方向目前仍走老套路
“協議離婚無須單位開介紹信”一說是純屬“空穴來風”呢,還是屬“改革前吹吹風”?
據廣州市民政局負責婚姻管理的社會事務處負責人透露,今年10月,民政部、司法部在廣州舉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下稱《條例》)修訂徵求意見會,會議確定的《條例》修改稿第三稿中確實有這麼一項內容:協議離婚中,單位開具介紹信,人事處蓋章的程序將改變。目前,修改後的《條例》第三稿已報送國務院,能否通過還必須由國務院決定。
這位負責人解釋說,今年4月28日全國人大通過新修訂的《婚姻法》,爲此,作爲《婚姻法》具體實施細則的《條例》也必須進行相應的修訂。“簡化程序,方便羣衆”是此次《條例》修訂的一大原則。據悉,參與修訂者幾乎是一致同意,修改協議離婚中“單位出具介紹信,由人事部門蓋章”的內容。修改的理由何在呢?這位負責人強調,主要是爲了“簡化程序,方便羣衆”,倒不是出於所謂的“保護個人隱私權”方面的考慮。
這位負責人還提醒大家,目前民政部門仍是依據《條例》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所在單位或居委會出具的介紹信、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申請、離婚協議書、照片等七份材料一個都不能少。
對於某些媒體所稱的“因嫌到民政部門辦離婚手續繁瑣,又要單位開介紹信,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去法院辦離婚”一說,這位負責人表示不能贊同。目前廣州每年通過民政部門辦理的離婚約3000對左右,近幾年城區的離婚率逐年上升,而番禺、花都兩區和增城、從化兩市的離婚率基本持平。“人們選擇到法院去辦離婚,只是說明法律意識強了,懂得用法律手段解決財產分割問題”。
市民:衆人爭說“介紹信”
記者與幾位廣州市民交談,發現媒體所發佈的相關消息早已成了街談巷議的熱門話題。
開介紹信讓人尷尬
張先生(44歲,工人,離婚人士):好幾年前,離婚時回單位開介紹信,領導倒是沒有問我什麼,可消息傳開後,有同事私下裏議論:“怎麼結進結出的?”這令我感到尷尬,他人怎能明白我離婚的苦衷呢?
不過,要我選擇到民政部門還是法院去辦離婚的話,我還是會選擇民政部門,雖然手續繁瑣,但是便宜(只需30元手續費),不用像到法院那樣要交上一筆不菲的訴訟費。
單位是一道“緩衝帶”
胡先生(33歲,編輯,已婚):單位介紹信不該取消,這主要是從維護安定團結方面考慮。兩口子吵着要離婚,這時如果沒有單位調解這麼一道程序,很可能一衝動就離了,有的人離了沒多久又復婚了,只怪當時太不理智了!所以說,單位是一道“緩衝帶”,離婚還得單位開介紹信。
早該取消了!
姜女士(39歲,文員,已婚):我認爲那張單位的介紹信早就該取消了!在很多人眼裏包括我自己,離婚是一件不光彩的事,離婚得回單位開介紹信,而中國人對他人的隱私素有“窺視癖”,同事們便會私下裏說三道四的,讓人受不了。
如今單位的介紹信仍未取消,要我說,假如我的婚姻“擱淺”的話,我不會走離婚這條路,因爲我不想回單位開介紹信,弄得人人皆知滿城風雨!我寧願選擇悄悄地分居。假如我再遇上意中人的話,我無法與他結婚(因爲需要單位介紹信),那我可以和他同居嘛!總之,我就是不想讓單位和同事們知道我的隱私!(編者注:姜女士的想法非常危險,可不能去幹那種觸犯重婚罪的傻事!)
離婚是個人行爲
宗小姐(26歲,白領,未婚):我反對離婚要單位開介紹信的做法,不單是離婚不用,結婚也不用單位開介紹信!因爲結婚、離婚都是個人行爲,而不是集體行爲,更不是職務行爲,何必要單位來“把關”?
不關單位的事
小黃(21歲,男,大四學生):我覺得婚姻的事不等同於工作上的事,不用單位來管。單位一管,很容易侵犯了個人的隱私權。
婚姻登記工作人員:簡化手續治標不治本
廣州東山區民政局辦公室的趙主任和該局婚姻登記處的劉大姐,是兩位長期從事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的資深人士。他們對“離婚無須單位開介紹信”一說,自有其獨到的看法。
趙主任:手續簡化、尊重個人婚姻的隱私權當然是好事。但是,結婚是需要單位證明的,離婚要知會單位,可以令單位明晰職工的婚姻狀況。最重要的是中國的具體國情,很多政策是與婚姻狀況密切相關的,像福利分房、計劃生育等等。如果離婚無須單位開介紹信,那麼相應的法規也應該修改。
“取消介紹信”治標不治本。解決問題的關鍵,在於成立唯一的專門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的部門,像香港的婚姻註冊處,使公民的婚姻狀況出處明確。
劉大姐:鬧離婚的夫妻一般都會打電話來諮詢離婚的手續,我們會仔細地告訴他們必須“七證”齊全,一般人都比較通情達理,個別人嘟嘟喃喃嫌麻煩,說不如上法院方便,沒遇過叫嚷什麼隱私權的。
法律專家:有贊有彈“介紹信”
離婚要到單位開介紹信,這會不會對個人隱私權構成侵害呢?記者採訪了兩位婚姻家庭法專家——中山大學法律系的魯英女士和廣州大學法學院的張瑞英女士。有趣的是,兩位專家的意見大相徑庭。
魯英:手續繁瑣體制造成
婚姻本身是公開的,不存在隱私權。無論是結婚或離婚都必須具備一些形式要件,開單位介紹信就是一種形式要件。
國外普遍採用公告形式,這本身就說明婚姻是公開的。他們的優勢在於檔案完備,查閱很方便。我國目前存在手續上的繁瑣是體制不完善的表現,需要慢慢通過立法及完善執法來解決,不是取消某一個環節就可以解決問題的。
張瑞英:我早就主張取消
我早就主張,這張“介紹信”應當取消!婚姻是純屬個人領域的事情,而如今這張介紹信的存在,導致離婚申請人所在單位、居委會或村委會管理屬於私人領域的問題。有些單位、居委會或村委會認爲,開介紹信之前必須瞭解離婚原因,進行調解,因此制定了一套調解程序(如需經工會調解),還有的認爲“離婚是壞事”,不開介紹信。這可害苦了當事人,因爲沒有介紹信就離不了婚呀!這些行爲,難道不是對婚姻自由的粗暴干涉嗎?
此外,我還主張改革現行的結婚手續規定,日後結婚同樣也應當不用單位開介紹信。單位對個人管理的弱化,是當今社會的一種趨勢,從“單位人”走向“社會人”的公民,應當充分享有婚姻自由。
記者:婚姻與數字化管理
本報記者黃熹
這是個很有意思的傳媒現象:一家媒體發佈“離婚手續近日有望修改,協議離婚不用單位開介紹信”的消息之後,全國大大小小的媒體爭相轉載。才過了六天,另一家媒體又發佈一條帶有澄清性質的消息,又引來一番轉載潮。
此中折射出來的,是那張介紹信在人們心頭那種揮之不去的壓抑。
離婚須單位開介紹信這一條,據說是當初修訂《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時增補的,初衷是針對當時全國開始出現人、財、物的大流動,想借此來加強單位對人的管理。可單位把這種管理權擴大化,常見的工會調解這一程序實際上是無任何法律依據的。
有一位網友質問道:離婚不知會單位,再婚時單位怎麼會給你開介紹信(因爲按現行法規,結婚同樣要單位開介紹信)?
問得好!這位網友提出了一個法規修訂配套性的問題。
我給出的答案是:離婚、結婚,一律取消單位介紹信,這樣的話,就可以完全把單位給撇開。而這完全符合婚姻自由的精神。
要取消這張介紹信,必須有配套改革作基礎。改革的方向是強化而決不是弱化對婚姻的社會管理,使之簡便而高效。我設想,改革可分兩步走:
第一步,借鑑香港的做法,成立婚姻註冊處,它是公民婚姻狀況證明的唯一合法出處。有了它,結婚、離婚何需勞煩單位開介紹信?
第二步,若干年以後,實現社會管理數字化。每個人有一張取代現有身份證的IC卡,內存詳盡的個人資料,包括婚姻狀況、配偶的名字,甚至是個人信用記錄。無論是求學、就業,還是結婚或離婚、申請貸款,憑此卡一卡“走遍天下”。當然,假如已婚的你妄想重婚,負債累累、信用盡失還想申請貸款,此卡將讓你“原形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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