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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的縣衙裏往往要掛一塊匾——清正廉明,這四個字正是做一個好官的“精華”之所在,也正是所謂官德的主要內容。詳細闡釋,可以將其歸納爲五點: 一是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即每個領導幹部要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誠心誠意爲人民辦實事、謀利益;堅決改變“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惡劣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二要恪盡職守,敢於說真話,即領導幹部要依法履行職責,要說老實話,做老實事,當老實人,嚴禁弄虛作假,作表面文章。三是從嚴治政,不怕得罪人。即要真正做到令行禁止,政令通暢,健全工作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四要清正廉潔,懲治腐敗。五要勤奮學習,刻苦工作。 以上述五點來衡量,我國並不乏勤政廉明、有官德的好官。焦裕祿、孔繁森就都是爲人民所稱道、清正廉明的“父母官”。但高官頻頻“落馬”,公衆對官員誠信度的質疑已讓我們的官員陷入了嚴重的官德危機中。 從胡長清到慕綏新,官德危機嚴重 2001年10月10日,遼寧、江蘇的審判機關對慕綏新、馬向東貪污受賄等案分別作出一審判決。瀋陽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慕綏新被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瀋陽市原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馬向東被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餘14名涉案人員也依法受到懲處。 經法庭公開審理查明,慕綏新、馬向東等人置黨紀國法於不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大肆收受賄賂,爲他人謀取利益。 其中,慕綏新於1993年4月至2000年12月,受賄價值人民幣661.4萬餘元的財物,並有人民幣269.5萬餘元鉅額財產來源不明。 馬向東於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單獨受賄人民幣341萬餘元、美元23萬餘元、港幣11萬元和價值人民幣10萬元的內部職工股,夥同他人共同收受賄賂人民幣7.8萬元、美元50餘萬元及其他財物,夥同他人貪污公款美元12萬元,分得贓款美元4萬元;挪用公款美元39.8萬餘元;並有價值人民幣1068.6萬餘元的鉅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慕綏新、馬向東貪污受賄等案件,涉及領導幹部人數之多,涉案金額之大,所造成的後果之嚴重,爲新中國成立以來所罕見。曾被稱爲“開國第一大案”中的劉青山、張子善之流,與其相比,簡直就是小巫見大巫。而在集體腐敗、收受鉅額賄賂的背後,卻是社會保障資金沒有到位的嚴峻現實:瀋陽市10多萬下崗職工生活無法得到保障。今年上半年,瀋陽老百姓越級上訪多達233件,涉及到政府、司法機關的分別是去年的6.7倍和2.6倍。這其中大多是腐敗官員們遺留下來的歷史問題。 縱觀近兩年來,我國高官的“落馬”頻率之高足以令人咋舌:從胡長清到慕綏新,警鐘頻頻敲響。這固然在一方面顯示了我國反腐倡廉的決心與力度,但同時也讓人反思,爲何“重典”之下,仍有“貪夫”?爲什麼這些幹部官員的官德意識如此薄弱?我們的幹部層存在着嚴重的官德危機! 官德仍需約法 官德從本質上來說是關乎個人道德修養之事,但既然我們喊出了“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口號,就必須通過法律法規的約束將其內化爲個人的自覺意識。據瞭解,這幾年查處的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案件,大多數是羣衆舉報或者查辦其他案件牽帶出來而獲得線索的,這裏面的突出問題,就是還沒有完全形成有效的監督管理制度和機制,越是高級幹部越缺乏有力的監督和管理,這無疑是幹部工作中一個薄弱環節。 加強立法監督,逐步使有關領導幹部道德要求法規化,並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是當前加強領導幹部道德建設的重要方面。放眼當今世界,領導幹部,或者說國家公務人員道德法規化已經發展成爲一種大趨勢。美國於1978年制定了《美國政府行爲倫理法》,1989年,美國又通過了《政府行爲倫理法改革法案》,綜合以往通過的政府行爲倫理法的有關內容,使之進一步完善,並重點加強了廉政監督。1994年,韓國對1981年通過的《公職人員倫理法》進行了第七次修訂,並在國家公務人員中開展了震驚世界的反腐敗鬥爭。2001年6月,韓國又通過了《反腐敗法》。這些經驗,值得借鑑。 近年來,我們黨和國家也相繼頒佈了一系列關於領導幹部的行爲規範準則,特別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的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的出臺,標誌着我國領導幹部道德建設步入新的階段。可以預期,我國領導幹部道德建設將隨着有關道德要求逐步法規化而更紮實地向前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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