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高度重視發展黨內民主,指出發展黨內民主是黨的事業興旺發達的重要保證。對此,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
發展黨內民主是我們正確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基礎和本質要求,而正確貫徹民主集中制是加強和改進黨風建設的制度保證。
我們黨的黨章指出:“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可見,民主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內容,是民主集中制的出發點、基礎和本質要求。如果沒有黨內民主,當然就不可能有民主基礎上的集中,民主集中制也就無從談起。因此,正確執行民主集中制,首先就是要發展黨內民主。
所謂黨內民主,就是全體黨員都有一律平等地參加黨的領導和管理黨內一切事務的權利。然而,長期以來,我們在發展黨內民主方面相對不夠,或者說還很不夠。“個人說了算”、“一言堂”、將個人凌駕於組織之上、獨斷專行等不民主的作風在黨內嚴重存在。黨內民主的缺乏,不僅使民主集中制的聲譽、社會主義的聲譽和我們黨的形象受到損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引發黨內許多其他不良作風。
更爲值得注意的是,西方敵對勢力經常利用我們發展黨內民主不夠來醜化共產黨的領導,醜化社會主義。在新的世紀,特別是在西方敵對勢力加緊對我進行“西化”和“分化”的條件下,我們必須充分發展黨內民主,正確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爲加強和改進黨風建設提供製度保證。
發展黨內民主是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的有力武器。
腐敗是滋生在我們黨肌體上的一個大毒瘤,危及到我們黨的生死存亡,廣大人民羣衆對各種腐敗現象深惡痛絕。而產生腐敗的主要根源是權力失去制約和監督。因此,我們必須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即要保證黨的各級幹部爲人民掌好權、用好權。而發展黨內民主,切實保障黨員享有黨章規定的批評權、檢舉權、申訴權、控告權等民主權利,充分發揮黨員的民主監督作用,建立健全黨內的民主監督制度,就是保證把權力運行置於廣大黨員和人民羣衆的監督之下,保證黨的各級領導幹部爲人民掌好權、用好權,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的最有力的武器。
發展黨內民主是黨的事業興旺發達的重要保證。這可以從兩個層面來認識:
首先,發展黨內民主是充分發揮廣大黨員、各級黨組織和廣大人民羣衆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的重要保證。
大家知道,在新世紀,我們黨的事業就是要繼續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大業、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這是一項宏偉而艱鉅的事業,是億萬人民羣衆的事業,僅僅依靠少數的領導幹部是不能完成的,它需要充分發揮廣大黨員和各級黨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發揮他們的聰明才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黨的事業興旺發達。
然而,要充分發揮廣大黨員和各級黨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就必須發揚黨內民主,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使黨員對黨內的事務有更多的瞭解和參與,他們纔會有強烈的主人翁感、使命感和責任感,才能全身心地爲黨的事業而奮鬥。
此外,黨的事業的興旺發達,還必須充分調動黨外億萬人民羣衆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離開了廣大人民羣衆,我們將一事無成。而人民羣衆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充分發揮,有賴於人民民主的充分發展。由於我們黨是執政黨,因此必須通過發展黨內民主來推動人民民主的發展。如果連黨內民主都不能得到很好的發展,就更談不上推動人民民主的發展,也就難以充分發揮億萬人民羣衆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其次,我們黨的事業是前無古人的事業,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以照搬,必須依靠我們自己去探索。爲了減少或避免探索過程中因決策上的重大失誤而給黨的事業帶來損失,爲達此目的,我們必須發展黨內民主,充分聽取廣大黨員和各級黨組織的意見,集思廣益,不斷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總之,在人類社會已經進入21世紀,在我國已進入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階段,在我們黨所處的地位、環境都發生了重大變化,並面臨許多新情況、新考驗的今天,充分發展黨內民主,對於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保證黨的事業的興旺發達,具有比過去任何時候都更爲重要的意義。(中央黨校黨建部教授 王堅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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