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將於今年12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修改面達到98%。其中對市民普遍關心的藥品製假售假、虛定高價、藥品購銷回扣、藥品廣告管理等問題都作了詳細規定,並加大了打擊、處罰力度,明晰了執法行爲,嚴格了執法規則。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中明確規定,對隨意誇大藥品作用的將以假藥論處,對未表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或超過有效期的,按劣藥處理。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對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單位個人除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外,還明確規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被視爲“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情形,根據刑法有關規定,最高可判處死刑。
對於舊《藥品法》沒有規定,而市民又普遍關注的醫藥購銷環節中的“紅包”(回扣)問題,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也作了詳細的規定:“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將處以罰款,最高罰款額可達20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李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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