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含義,就是不論是黨的哪一級組織,不論是職位多高的黨員領導幹部,都要遵守黨的紀律;只要違反黨的紀律,都要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和紀律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這些年來,黨的紀律建設在新形勢下得到改進和加強。同時也要看到,執紀失之於寬、失之於軟,對違紀者查處不力、懲治不嚴的情況在有些地方和部門仍然存在。當前,在執行黨的紀律方面,主要有兩個問題。
一是對違法亂紀現象不敢抓,不敢管,對違紀者下不了手。有的黨組織和領導幹部,對一些違法亂紀行爲瞻前顧後,畏首畏尾,放棄原則,避重就輕,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該追究的不追究,該查處的不查處。有些地方和部門壓案不報,有案不查的問題相當嚴重。有的領導幹部口頭上也說要嚴格執紀,但一涉及具體的人和事,往往下不了手。特別是對親近自己的所謂“熟人”,能爲自己辦事的所謂“能人”,有點影響的所謂“名人”,處在重要位置上的所謂“要人”,以及所謂“有背景”的人和自己的親人,即使問題嚴重,也往往是寬容有加,甚至姑息養奸。
二是不能堅持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在處理違紀者時,親疏有別,寬嚴失度,失去了黨的紀律的公正性。往往對領導幹部寬,對普通黨員嚴;對有“關係”的人寬,對無“關係”的人嚴;有些領域寬,有些領域嚴。現在,有的地方和部門有紀不依的現象比較嚴重,特別是一些地方對黨的紀律處分決定落實不到位的問題相當嚴重。有的處分決定不宣佈或不及時宣佈,有的處分決定等有關材料未裝入幹部人事檔案,有的決定給予重處分的而實際執行的卻是輕處分,有的該降級的未降級,有的還在處分期限內就違規提升職務或晉升工資,有的年度考評和處分決定相脫離,等等。
之所以出現以上這些問題,主要有這樣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是思想認識有誤區。有的同志處理不好嚴格執紀與開拓創新的關係,把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同改革開放對立起來,認爲經濟要搞活,改革要深化,紀律就要“鬆綁”。有的同志把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同發展經濟對立起來,認爲以經濟建設爲中心,就是全力抓經濟,其他工作就不那麼重要了;有的甚至認爲黨的紀律是束縛生產力發展的“條條框框”,應當“衝破”,可以“變通”。二是有的領導怕得罪人。他們奉行“多栽花少栽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信條,對違紀行爲左避右閃,視而不見,見而不管。特別是有的領導幹部怕得罪同級而影響關係,得罪下級而丟選票,得罪上級怕穿“小鞋”,不敢大膽揭露矛盾,解決問題。三是片面接受歷史教訓。有的人只要一講嚴肅紀律,從嚴執紀,就怕別人說這是“左”的表現,是“整人”;他們還擔心“今天調查,明天處理,後天平反”,所以寧寬勿嚴。四是有的領導私心作怪。他們擔心揭露了問題,查處了案件,嚴肅了紀律,會影響本地區本單位的工作,影響自己的聲譽和政績,影響自己的前途和進步。特別是有的自身不乾淨的人,更是怕“拔出蘿蔔帶出泥”。
黨章明確規定,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同違法亂紀作鬥爭,維護黨的紀律的嚴肅性,是所有黨組織的職責。各級黨委要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堅決查處各種違反黨的紀律的案件,維護黨的紀律的嚴肅性。古人說:賞不足以加善,刑不足以禁非,而政不成。在改革開放的歷史條件下,必須從嚴治黨,違紀必究、執紀必嚴。對違反黨的紀律的人,不管是誰,職務多高,資格多老,該批評教育的一定要批評教育,該組織處理的一定要組織處理,該給紀律處分的一定要給紀律處分,該受法律追究的一定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受到追究。對於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覈實後,應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佈執行。
紀律檢查機關是黨內專門負責紀律檢查任務的職能機關。黨章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黨章還規定各級紀委要進行紀律教育和作出維護黨紀的決定、檢查和處理比較重要和複雜的案件並作出決定、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等具體任務。紀律檢查機關要按照黨章賦予的權力,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大膽工作,知難而進,加強對遵守和執行紀律的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有案不查、有紀不依,甚至替違紀違法者說情開脫、袒護包庇的,要堅決糾正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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