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有位叫鄭雪梨的青年婦女,新婚丈夫不慎犯下命案,一審法院判其丈夫死刑,鄭雪梨向當地兩級法院提出了一個在傳統司法實踐看來荒唐至極的請求———“讓我藉助人工授精懷上愛人的孩子!”
11月20日,《浙江工人日報》獨家披露這條社會新聞。據介紹,鄭的丈夫叫羅鋒,供職於一家公司。今年5月29日,因瑣事與公司副經理王某發生爭執,王某先打了羅一耳光,並用榔頭打了羅一下,之後引發了這起惡性犯罪事件。8月7日,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羅死刑。
一審判決第二天,羅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訴,而羅的妻子則向兩級法院提出人工授精請求。一審法院當即以此做法無先例爲由,拒絕了羅妻的請求。目前,羅案已進入終審程序,省高院至今未對羅妻的請求作出答覆。
我們無權指責一審法院的拒絕,我們也能理解終審法院暫時未予表態。因爲羅妻的請求已經闖入了國內現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的一個盲區。如果同意羅妻的請求———此例一開,會不會有更多的死刑犯妻子或死刑犯本人向法庭提出同樣的請求?而傳統的倫理觀及民間的情感又是否能接受如此破天荒的結果?
有鑑於此,終審法院暫時未予答覆是出於謹慎。但我同時又爲羅妻的大膽請求感到欣喜。羅妻文化程度不高,不可能具備多少法理學養,不管法院最後是否同意羅妻的請求,其敢於衝破世俗偏見和傳統行爲方式的禁錮,本身就可圈可點。說明通過前3輪整整15年的全民普法,法的理念、對自我權利的訴求與主張的意識正在走向民間,折射出中國社會的一種進步。
羅鋒被一審判死刑,其人身自由被剝奪,不可能再通過正常的夫妻生活來繁衍後代。不過,現行法律在剝奪監禁者人身自由甚至政治權利的前提下,並沒有同時剝奪監禁者的其他權利。從技術角度講,現代人工生殖技術完全可以在不違反監規的前提下,爲羅妻實現人工授精,圓她做母親的權利。
從法律人性化的角度看,羅妻的請求一點也不過分。生育權的實現與一般個人權利可以單獨實現不同,它必須通過夫妻雙方的配合才能實現。現行的法律沒有剝奪監禁者的生育權,即使有法條明文剝奪監禁者的生育權,作爲夫妻雙方另一方當事人的生育權也應得到尊重。
羅妻請求所帶來的現實困惑是,當夫妻雙方中一方當事人失去人身自由後,當事另一方———社會公民的生育權該不該受到保障?通過什麼途徑保障?很顯然,我國現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又遇到了新挑戰。
我們提倡依法治國,並非簡單、機械地執行法條,更不能排斥法律背後的法理和情理。法律的人性化———法律尊重人性是當代各國司法實踐的主流。既然法律允許死刑犯對他人或親人捐獻器官,羅鋒是否可以向妻子捐獻精子?羅妻是否有權人工授精生育?答案應當是肯定的。
我認爲,法院若能同意羅妻的請求,不僅可以體現法律對羅妻作爲公民的生育權的有力保障,而且會讓天下所有人都感受到法律人性化的關懷。這對於罪犯心靈的深深震懾,對於法的理念在更大範圍內植入民間,意義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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