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1月26日電 第323號國務院令公佈了《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這個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新華社今天受權全文播發了這個條例。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共26條,包括總則、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資質、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範圍和要求、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審定、監督管理、罰則和附則。
防震減災法對地震安全性評價進行了原則性規定,這個條例是爲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財產安全而制定的。條例對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範圍作了具體的規定: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受地震破壞後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露或者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受地震破壞後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認爲對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建設工程,都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這個條例明確了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資質管理制度,規定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必須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並對資質申請進行審查的程序作了明確規定。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將地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未包含抗震設施要求的項目,不予批准。
條例還對違法行爲明確了處罰規定,對主管部門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或者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爲不予查處,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條例規定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大工程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新華網北京11月26日電 新華社今天受權播發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四大工程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這四大工程包括: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受地震破壞後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露或者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受地震破壞後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省、自治區、直轄市認爲對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建設工程,都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這一條例規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後,應編制該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報告應包括:工程概況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要求;地震活動環境評價;地震地質構造評價;設防烈度或者設計地震動參數;地震地質災害評價;其他有關技術資料。
授權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23號)
新華網北京11月26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23號
現公佈《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朱鎔基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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