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連續發生多起小煤礦瓦斯爆炸重大事故,造成近百人死亡的悲劇。對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張寶明在11月26日舉行的全國煤礦安全生產電話會議上,要求各地認真進行煤礦督察和安全行政執法,迅速扭轉事故多發的勢頭,堅決遏制煤礦特大事故的發生,努力實現全國煤礦安全生產狀況穩定好轉。
衆所周知,國家在發展採礦事業中,一向十分重視煤礦生產安全。爲了確保採礦事業順利和礦工人身安全和健康,早在1986年3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上就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明確規定開採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必須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違反該法有關規定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此後,爲了更好地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採礦事業的發展,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2年11月專門通過併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同時,在分則中就礦山建設的安全問題、礦山開採的安全保障問題、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問題、礦山安全的監督和管理問題、違法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問題,分別作了詳細的規定。這其中還特別強調了要對瓦斯爆炸等隱患必須採取預防措施。1996年8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煤礦資源開採的有關事宜,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依照該法,任何亂採、濫挖破壞煤炭資源的行爲都是被禁止的,開辦煤礦企業,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同時還規定了各種違法者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與此同時,我國刑法也一直將其中嚴重違法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行爲規定爲犯罪。針對近些年實施有關採礦法律不盡人意的問題屢屢發生,國務院在今年9月又一次發出通知,明確要求國有煤礦礦辦小井和國有煤礦井田範圍內的小煤礦,所有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四證”不全的和生產高灰、高硫煤炭的小礦,必須在2001年10月底以前全部關閉。
那麼,爲什麼至今還有不少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甚至是非法的小煤礦礦主,竟然敢於無視國法,仍然要繼續違法開採煤礦,並且能夠得以進行違法開採?山西省發生的這幾起小煤礦瓦斯爆炸事故,都是發生在國務院最近發出有關通知之後,而不是在此之前。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深思。
■個人或者局部經濟利益
高度膨脹的結果
一些不想花大成本卻想發大財的人或者部門,他們明白只有冒着犧牲礦工健康乃至性命的危險,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投入,才能得到最大利潤。這樣,一些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小煤礦,不斷髮生瓦斯爆炸、坍方等嚴重事故,就成了不可避免的災難。
對此,職能部門必須經常對礦主和有關負責人進行安全生產必要性的教育;必須實行天天檢查礦區安全問題制度,人員明確分工,具體責任落實到人。這樣,不僅能夠有效地防止國家礦產資源不應有的流失,而且能夠真正防止煤礦發生重大事故。
■執法隊伍不純,爲腐敗提供滋生土壤
現在,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體制處於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時期,有些制度還不夠十分完善,有的領導或者職能部門的幹部,不僅對市場經濟還缺乏應有的認識,更缺少競爭的經驗,而且他們的道德素質水平較低,爲了個人或者子孫享樂,怕手中的權力過期作廢,將國法置之腦後,千方百計地利用現有的權力謀求私利。因此,他們很容易成爲一些違法分子施放糖衣炮彈所尋覓的對象,成了違法犯罪分子實施違法犯罪行爲的主心骨和開路先鋒。
對此,各級執法部門必須嚴把進人關,切實保證執法者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夠忠於職守;實行嚴格的開門考覈制度,確保執法隊伍的純潔。
■地方財政過分依賴的結果
如今,經濟不發達地區的一些鄉政府或者縣政府,沒有很好地根據國家給予的好政策發展本地經濟,所以常常財政收入吃緊,甚至在有時入不敷出。有的地方政府爲了維持財政支出,或者爲了解決某個地區脫貧,往往將通過施行某種惡性循環罰款或者非法利用本地某種資源當做法寶。有的領導或者職能部門只要有人能夠給錢,即使是非法開礦採煤,即使生產存在嚴重的隱患,也不予以查處,採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做法,例行檢查只做表面文章,實際在暗中保護。
但是,地方政府或者職能部門的這種縱容違法行爲,無視人民生命安全的行爲,卻大都是在打着發展地方經濟的旗幟下進行的。這種狀況,無形中爲有的執法幹部順利實現職權尋租提供了機會,爲行賄者違法行爲提供合法化的根據。鑑於這方面的實質原因,成了不安全小煤礦誕生的催化劑,成了非法開礦氾濫、某些煤礦採礦無視安全生產的理由,有令可以不行的後臺和支柱,從而大大加劇了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所以,從根本上說,如果地方政府能夠確實按照國家政策要求發展本地經濟,就會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避免這類事件的發生和重演。
因此,有此問題的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應立即進行認真整頓,清除發展經濟中的錯誤指導思想,並且要依法查處責任人,清除不稱職人員。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必須將貫徹“三個代表”的要求落實到責任制中,中央要積極幫助地方政府樹立正確發展經濟的觀念,並協助其找出發展經濟的正路。
■有關領導嚴重的官僚主義作風,工作不深入
有的地方領導常常以工作忙爲由,對於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只是落實在會議上,作了傳達就萬事大吉了,至於執行的真實情況如何,卻很少過問。特別是對於這種有關人民生命的頑症,一方領導,尤其是有的主管領導很少直接檢查落實的具體情況,往往聽聽彙報了事,至於彙報的情況是否真實又不及時進行覈實。在許多情況下,是在發生嚴重問題或者是問題成堆造成了惡劣影響的時候,纔將其提到議事日程。我們黨明確要求,立黨爲公、執政爲民。這就是要擔當領導職務的人,必須首先想到並要做到爲人民謀利益。但是,我們有的領導根本就沒有認真對待國務院下發通知的要求。山西省煤礦接連發生瓦斯爆炸,就是最好的證明。
因此,領導幹部切實克服官僚主義作風,真正樹立全心全意爲人民利益服務的精神,在今天還依然是頭等重要的大事。國家在查處重大事故上,今後也應當適當擴大追究範圍,不應當只限於追究直接責任人,對於上級領導的責任也應當酌情追究。事實上,職務高的領導真正做到對工作認真負責、不敷衍塞責,就一定能夠較好地阻止上述種種原因作怪。
■刑法有關刑罰的規定
對於打擊有關犯罪力度不夠
引發煤礦爆炸的行爲,可能成立刑法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或重大勞動責任事故罪。但是,按照這兩條規定,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這樣的處罰,行爲人在權衡發大財和受處罰之間的利弊,顯然選擇發大財更爲有利,何況發了大財之後,藉助金錢的魅力,也許還能逃脫法律的制裁。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司法機關不能就事論事,應當以維護人民的利益爲前提,正確適用法律。而這種嚴重違法行爲,不僅僅是一件簡單的重大責任事故或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實際上,這還可以說是一件間接故意殺人罪,應當按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
其理由很簡單:那些煤礦主不管其是否清楚採礦的高深技能,但按照通常的知識,有一條是絕對清楚的,即沒有通風設備,瓦斯就會聚集,聚集到一定程度就會爆炸。這是不需要用任何證據來證明的。然而,那些貪財的礦主爲了急於發財,儘量減少投入。在這種情況下,雖然礦主並不希望造成傷亡事故,但他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爲造成傷亡的結果是必然的,不發生傷亡纔是偶然的。
因此,毫無疑問,這種爆炸事件,除了具有重大的責任事故的性質外,同樣還具有間接故意殺人的性質,所以應按數罪併罰原則從重處罰。那麼,對於那些審批者而言,人民賦予他們的權力是讓他們爲人民把關,使那些投入生產的小煤礦都能達到安全的標準。因此,對他們應按不同的情況分別承擔不同的責任:如果他們明知小煤礦達不到安全生產的標準,而爲了某種有利可圖的原因而予以批准,應當按共同犯罪來處理;如果因官僚主義的原因而予以批准,就應當按玩忽職守罪處理。而對於那些不檢查、不督促,只聽彙報的上一級領導,就因爲他不能盡職盡責,也應當追究他們的行政責任。如果我們能加強法治工作,不姑息養奸,也許就能改善我們的生產環境,少出事故和不出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