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年來證券民事糾紛呈現出的新趨勢、新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日前在談及關於審理證券民事糾紛案件的問題時表示,各級人民法院要在認真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繼續積極穩妥地審理好各類證券民事糾紛案件,爲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據瞭解,前一個時期,不少法院審理了國債回購糾紛,企業債券發行、承銷糾紛,證券經營機構與客戶因委託進行股票交易發生的糾紛以及內部職工股發行、轉讓糾紛等,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並積累一定的審判經驗。李國光要求各級法院領導進一步充分認識審理證券民事糾紛對維護和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大意義,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做好審理證券侵權糾紛的各項準備工作。他說,證券侵權糾紛不同於一般的民事侵權糾紛,證券侵權行爲複雜多樣,侵權主體範圍廣泛,責任分配和因果關係難以確定,法律法規規定不夠明確,尤其是證券違法行爲侵害的股民人數衆多,分散在各地,現行民事訴訟制度無法適應如此龐大規模的羣體訴訟。而且證券侵權糾紛案件涉及面廣、社會敏感度高,是否能夠正確處理好這類案件,關係到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必須慎重對待。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組織力量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在相關規定出臺之前,各級法院對證券侵權糾紛案件受理問題務應慎重從事。
關於國有股、社會法人股凍結、拍賣問題,李國光說,近幾年來一些法院在處理一般債權債務糾紛過程中對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法人股採取凍結、拍賣措施時,出現了一些不太規範的問題,爲此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佈《關於對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凍結、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凍結國有股、法人股的條件、期限、程序及評估機構、拍賣機構的選定等作了較爲系統的規定,對於規範人民法院在凍結、拍賣國有股、法人股中的司法行爲,提高民商審判的透明度、公正性具有重要作用。
關於對證券營業部的保全和執行措施問題,李國光說,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後兩次發出通知,要求各級法院在對證券經營機構採取凍結、劃撥措施前必須查明其帳戶資金的性質,在證券經營機構自營帳戶與代客戶經營帳戶不分的情況下,只能對已查明的確屬證券經營機構的自有資金,依法採取凍結、劃撥措施。這個通知下發以來,凍結證券經營機構存放客戶資金的現象雖然得到一定的遏制,但並未根本杜絕。因此李國光重申,各級法院必須嚴格執行這個通知的規定,對證券經營機構採取凍結、劃撥措施,要十分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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