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農民權益受到損失,往往在求助無門的情況下采取上訪、甚至鬧事等手段,這不僅無助於事情解決,還耗費了農民的人力、財力。隨着法律觀念的增加,農民開始學會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訴訟渠道解決問題。
本市某村出讓了上百畝土地使用權用於興建學校,100畝對視土地爲生命的農民們來說可是件大事,但村委會未經村民“同意”就做主了。村民們認爲,村集體的100畝耕地賣與不賣應交付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但村委會卻置之不理。爲爭得自身權利,該村163名村民要求鎮政府履行法定職責,召開村民會議,重新選舉村委會。在要求未果的情況下,他們以不作爲爲由將鎮政府訴至法院。爲打這起民告官的訴訟,村民們還找了兩位有名氣的律師。
而鎮政府認爲自己行爲並沒有違法,《天津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二字就表明法律並沒有要求鎮政府必須召開村民會議,鎮政府有權選擇不召開村民會議。另外,鎮政府強調經過事實調查,村民要求罷免村委會成員並不是所有村民真實意思表示,該村村委會還沒有到“下臺”的地步,鎮政府已口頭給予村民答覆,不召開村民會議,其實這已履行了其法定職責。
案後,該鎮一位領導人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政府理解農民的訴訟行爲,因爲,農民不理解、想不通的事情運用訴訟程序解決是很正常的。如果農民不是採取訴訟渠道而是採用別的辦法沒完沒了,更讓政府頭痛。什麼事都依法來處理就簡單了,政府等待法律公正的判決。農民懂得用法來處理自己的事情,這是好事,也督促政府官員們學法懂法依法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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