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
今年35歲的當塗縣黃池鎮村婦吳桂花向本報反映,她1994年結婚,1997年懷孕後因故做了人流手術。1998年底再孕。後出現異常,於1999年又做人流。沒想到人流失敗,子宮被摘除。
這一結局,對一名尚未生育的村婦來說,無疑是十分傷心的。但當時子宮真的要摘除嗎?相關機構鑑定結果顯示,並非如此!爲此,吳桂花打了一場官司,面對官司的結果,吳桂花哭訴:我還沒有孩子,難道6萬元錢就“買斷”了我的生育權?
●新聞調查
一、事實
1999年7月6日,吳桂花在當塗縣黃池鎮政府指定的計生服務站做人流手術。因手術出現意外,轉入當塗縣人民醫院。當晚,縣醫院通知其家屬:“爲保障患者生命安全,需做子宮切除手術。”手術當晚做畢。
1999年7月29日吳桂花突然出現身體抽搐、視力模糊、神智不清等症狀,被送至蕪湖弋磯山醫院治療,該院醫生向其親屬索要相關病歷。吳桂花姐姐幾次到當塗縣人民醫院才取回,並由此知道吳桂花子宮被切除的原因是“子宮穿孔、腸穿孔、胎盤植入、失血性貧血”。這時,吳桂花及其家屬想到“穿孔”可能是鎮計生服務站手術不當所導致的。
二、起訴
鑑此,吳桂花向該縣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該鑑定機構不予受理。向當塗縣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接待人員則答覆,沒有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法院不好受理。無奈之下,吳桂花向縣人大反映,請求監督。1999年11月,縣法院受理此案。
三、鑑定
三家鑑定出現三種結論:當塗縣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吳桂花系病理性子宮,操作難免出現併發症,其胎盤不全植入,切除子宮指徵明確,處理無原則錯誤,不構成醫療事故。
皖南醫學院法醫學系:造成子宮全切除的根源不在當塗縣醫院,而是由於鎮計生服務站在人流手術中機械性損傷子宮壁,導致子宮穿孔、小腸穿孔,繼發急腹症所致。
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研究所:鎮計生服務站爲妊娠至少已3個月的吳桂花行清宮術,違反國家計生委關於鄉鎮計生服務站只能作兩個月以下人流手術的規定。並在診斷不明的情況下,手術操作不當造成子宮與小腸穿孔,損傷與手術操作不當之間存在着直接的因果關係。本例……可考慮修補以保留子宮,決定對尚未生育的吳桂花行子宮切除術考慮欠周到。
四、審理
去年11月,當塗縣法院公開審理此案。一審法院認爲,司法部鑑定分析意見客觀公正,結論認定責任明確,應當作爲本案定案依據。遂判決,被告黃池鎮政府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身體損害、精神傷害等64611.40元費用,由被告當塗縣人民醫院承擔41997.38元;被告黃池鎮計生服務站承擔22614.02元。
當塗縣醫院對此不服,提出上訴。今年7月,馬鞍山市中院判決:被告黃池鎮鎮政府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吳桂花傷殘補助費、精神傷害補償費等,總計59217.60元,當塗縣醫院承擔38491.44元(65%)、黃池鎮計生服務站承擔20726.16元。
採訪結束時,吳桂花哭着說:“不說6萬元,就是60萬、600萬,我也不願要,我想要的是孩子啊……”據悉,吳桂花目前正擬申訴。 (鄭慧 吳萬華 王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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