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備受國內媒體關注的全國首例舉報人狀告稅務局舉報獎太少案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成都某區國稅局付與舉報人舉報後追繳稅款的1%作爲獎勵。 1998年7月,韓書向成都某區國稅局下屬稽查分局舉報一科研所鉅額偷漏稅。事後,該國稅局根據舉報追繳該科研所稅款7.59萬元。但舉報獎卻引發了國稅局與舉報人韓書的糾紛。 法院審判認爲,韓書積極向國稅局檢舉揭發科研所鉅額偷漏稅的線索,協助該局追回稅款75915.09元,根據有關規定,該國稅局應向韓書發放獎金。但國家稅務局頒佈的《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規定,獎金標準由各地方稅務局在稅款5%範圍內確定,韓書的舉報僅是根據現象推測並無詳實的證據,因此,該局只應按所繳稅款的1%給付韓書獎金。韓書要求按稅額5%計發獎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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