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唐玲(化名)從男友所住寢室的6樓墜樓身亡,圍繞這位少女的死,雙方父母引發了一場持續不斷的爭論,唐玲的男朋友也以“殺人”嫌疑被檢察院提起起訴。昨(11)日,記者又獲悉了這起事件的最新進展:公安機關已於近日作出了撤案決定,而唐玲的父親以“不作爲”爲由,將女兒的男友雷浩(化名)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賠償死亡補償費及精神撫慰金共計10萬元。
新聞回放:花季女六樓墜下
2000年6月25日下午,雷浩約當時在成都嘉好私立學校讀書的女友唐玲到其所在的四川烹飪專科學校玩。27日早上,雷浩去參加期末考試,唐玲單獨留在男友所在6樓的寢室。
雷浩考完試回到寢室後,唐玲要求雷送其回學校。由於雷浩不願意,雙方發生爭吵,雷出手打了女友一耳光和幾拳頭,並對唐玲說:“我不送你又咋個?你去跳樓嘛。”受到刺激的唐玲便退到陽臺邊,背靠陽臺,面向雷。眼看男友沒有任何反應,唐又翻身坐上陽臺,但雷浩仍未理她。唐玲又把另一條腿伸出陽臺,身體懸空,僅用雙手抓住陽臺邊。在男友仍是一副“無動於衷”的態度下,唐玲高喊一聲“我愛你”,便雙手一鬆,墜樓身亡。
家屬觀點:男友有責任保護戀人
唐父認爲,自己的女兒既是未成年人,又是雷浩的戀人,雷浩把唐玲約到烹專後,就應對女友的人身安全負有法定保護義務。在唐玲生命危險時,雷有責任也有義務緊急阻止唐玲的行爲。“但雷浩採取了對唐玲的生命麻木不仁、無動於衷的態度,當作爲而不作爲,最終導致了唐玲死亡後果的發生。”據此,唐父以雷浩的行爲已對女兒的人身構成侵權爲由,要求雷浩賠償唐玲死亡補償金89980元和家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律師說法:“不作爲”無法律依據
四川興華中律師事務所的周建中、雷丹玫兩位律師認爲:雷浩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因而未構成犯罪,因此也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因爲,構成不作爲犯罪的前提條件是行爲人賦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爲的特定義務而不盡義務。而這種義務必須是來自法律所規定的義務或職務、職責所規定的義務。雷浩既不是唐玲的丈夫,就沒有法律上的應作爲義務,同時他不是具有特定職務的人,也沒有必須作爲的義務。因此,雷浩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鄭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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