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在《禁止價格欺詐行爲的規定》中將經營者的13種行爲列入價格欺詐範疇,而其中有許多經營者的行爲都是平時消費者極爲常見的。昨天有關專家就此解釋說,這表明在司空見慣的商家行爲中,許多消費者的利益都受到了侵害,而鄭州通利事件更表明,實施這部法規非常必要和迫切。
據介紹,這些行爲主要包括:
虛假標價。比如全場8折,實際上並不是全場商品都8折。
虛假折扣。比如現在商家爭相採用的A、B券。從根本上說,A、B券對消費者來說是不斷圈錢的“遊戲”,消費者要花費大量的錢後才能享受到送券的好處。因此這種優惠是有條件的,而消費者又沒有選擇權。
虛誇標價。比如“批發價”、“特價”、“廠價”等,有哪個消費者能知道實際的批發價、廠價等到底是多少呢?這是建立在不科學的基礎上的標價。
搭售。在優惠的同時要求消費者必須購買指定商品。比如曾有一些手機銷售商把4000多元的手機以2000多元出售。但是當消費者前去購買時,商家卻要求消費者必須買下1000多元的手機配件,否則就不能購買特價手機。
處理商品不標明處理品。有些商家在銷售時不告訴消費者商品是處理品,但是消費者退貨時,卻說是處理品,不予退換。或者對處理品不標明價格、處理原因,令消費者無法知道產品存在的質量問題。
價外饋贈不實。這最典型的例子是“買一送一”。按照消費者的理解,買一送一應該是買什麼送什麼,但實際上買什麼送什麼的都有,令不少消費者上當。
低價標價,高價結算。比如一些出租車司機在乘客上車時,標明是按照白天的正常價格走表,但乘客下車時,卻以晚間運行結算。
虛構降價原因。比如“拆遷甩賣,最後三天”,而多少個三天過去了,這裏還在“拆遷甩賣”。
謊稱政府定價。比如有些商品早已由市場定價,但銷售者卻稱這價格是由政府部門制定,利用消費者對政府的信任來促銷商品。這也不允許。
此外還有提高原價後再打折、謊稱有些商品受國際市場影響將漲價等,國家將通通禁止。
但是這位專家也強調,並不是說以後企業就不能使用“全場8折”、“購物送A券、B券”、“買一贈一”等促銷手段了。只不過今後贈送的A、B券不能附帶其他條件,這些券在商場中可以任意使用,同時消費者不需要時,可以換回等值的現金。買一贈一則要標明贈的是什麼,標明贈品的具體的商品名稱和品牌。至於以“批發價”、“廠價”銷售,則要出示可靠的證據,比如進貨的發票等。
這位專家還表示,鄭州通利事件還不完全是價格欺詐問題,還有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權的問題。按照《消法》規定,商家在推出促銷活動時,首先要充分保障消費者的安全。商場應該預計到消費者可能蜂擁而至因此產生的不利後果。從這一點來說,鄭州通利也嚴重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障法》。(朱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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