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法官說:法院不是保險公司
據中央電視臺報道,一樁普通的經濟糾紛案,由山東鄄城縣人民法院執行了七年之久,到現在也沒有執行終結。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有關規定,這樁案件的申請執行費只有3000元左右,然而,在此期間,申請執行方卻已經向法院交了9萬多元的執行費用。
任茂保和同鄉郭保忠,在山東省鄄城縣經營着一家個體印刷廠,由於客戶未付貨款,導致企業破產。而勝訴之後,爲了使法院的判決得以執行,他們耗盡了心血。
1994年2月,就山東省鄄城縣振興彩印廠訴河北省某鄉鎮食品廠拖欠貨款一案,鄄城縣法院判決:被告應償付給原告方40.5萬元,並在判決書生效10日內一次性付清。判決生效後,被告根本就不予理睬,於是任茂保、郭保忠二人就向鄄城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1995年6月開始,二人先後三次陪同鄄城縣執行庭的法官前往河北,出行的費用全部由任郭二人承擔,花去38000多元。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訴訟費用應由法院的財務部門來收取,收取時必須出具發票,可鄄城縣法院執行庭卻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收費,任茂保拿到的卻是“執行活動費”收據。
從1999年4月到2000年3月29日,9次執行,均無果而終。這時,任茂保、郭保忠二人已向鄄城縣人民法院交付了9.65萬元“執行活動費”,換來的卻是“白條”和不符合規定的單據。與此同時,他們還在歷次的執行活動中,另花去了近20萬元。據他們統計,爲了“執行”,這七年間他們裏外裏共花了近30萬元!據他們介紹,在“執行”過程中執行庭的法官們連指甲刀、鞋墊都讓他們去買。
據記者瞭解,經鄄城縣法院的上級單位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調查後確認,鄄城縣法院在執行中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嚴重的違規收費。總共幾次收費,5次打白條,4次使用非統一的單據。
2.執行措施不力,執行中盲目性大。
3.管理不嚴,收取和支出費用沒有明細的賬目。
現在,菏澤中院已責成鄄城縣人民法院對有關責任人員分別作出嚴肅處理,並儘快將這樁執行案件執行終結。同時還要加強整頓,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意識和執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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