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一顧客以麥當勞對自己造成傷害還無誠意解決問題,嚴重侵害自己名譽權爲由,憤然將麥當勞起訴,近日和平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原告孫義文訴稱,2001年12月14日,原告與妻子在麥當勞濱江道分店就餐,購買了漢堡及咖啡,當原告進餐時,發現漢堡中有異物(即線繩)。當原告找到值班經理交涉未果後,原告要求找其領導解決問題,值班經理告之領導不在,並向原告索要證物。原告未給。此後,值班經理告訴原告他已報案,要求原告到勸業場派出所解決問題。原告與值班經理和另三位店員一起到了派出所,一個小時後,麥當勞經理也來到派出所,當原告問及爲什麼到派出所解決問題時,其經理解釋就因爲原告讓店員留下證物開具證明材料。
原告認爲,既然麥當勞濱江分店對原告的證物沒有提出異議,那麼他要求留下證物出具證明的行爲也就是無不當之處,並且在沒有觸犯任何治安條例的情況下,被告無權將原告送到派出所解決問題。
原告認爲被告麥當勞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因此在起訴書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通過媒體或書面公開賠禮道歉;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賠償消費款35元;被告給付交通費及誤工費1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告麥當勞爲出氣
原告與記者見面的第一句話就是,“他告麥當勞爲的是出一口氣”。原告說,誰吃漢堡吃出線繩也不會高興,他只是想讓他們領導出來解決問題,竟被帶到派出所,這真是一個莫大的恥辱,傳出去更是丟盡臉面。他感到很不可思議,在麥當勞發生的事,不在麥當勞解決爲什麼要去派出所呢?這又不是派出所能解決的,如果他在麥當勞裏鬧了、吵了、影響了他們正常經營也說得過去,問題是本身他的合法權益先受到了侵害。原告認爲,他有權索要賠償。原告告訴記者,在他向麥當勞索賠遭拒後,麥當勞很不客氣地表示,他們沒有辦法解決,如果原告願意就儘管去告他們。
被告不清楚異物來歷
麥當勞濱江分店的楊經理向記者解釋說,去派出所解決問題是和這個顧客商量過的,他也表示同意。
他們覺得,這個顧客有敲詐的意圖,因爲當天的值班經理得知漢堡內有異物後,立即採取了有效的補救辦法,決定將錢退給他,並免費贈送一份漢堡。可是,該顧客非要他們的員工出具書面證明材料,並索要10000元的精神索賠,這不明顯的訛詐嗎?其實這一點道理也沒有,因爲他們根本就不清楚異物的來歷,更無法確認異物的所屬方。在沒有更好的辦法、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他們只好決定找解決民事糾紛的單位了,自然也就想到了派出所。他們認爲這樣做並沒有什麼不對的地方。
律師說法
代理此案的原告律師瑞桑律師事務所的姬洪認爲,原告到麥當勞消費後,雙方存在一種消費合同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一方有義務和責任保護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由於該產品出現缺陷,所以原告有權利索取相應的賠償,在原告要求主張正常權利沒有影響被告經營的情況下,即使原告在主張正常權利中出現過激言行,被告也不應該將其送到派出所解決,而應採取其他途徑予以解決。(王飛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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