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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還沒有一部法律要像婚姻法那樣受人關注,使全國上下如此多人的參與討論。
就在新婚姻法實施剛8個月,最高院又出臺了關於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對適用新婚姻法過程中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作了解釋性規定,“同居”、家庭暴力等一些在新婚姻法實施中碰到疑點的問題又成爲衆人關注的話題。
司法解釋誰樂誰憂
據最高院一位負責人介紹,在該司法解釋的制定過程中,更多地注意了對弱勢羣體及無過錯者利益的保護,儘可能地解決司法中存在的模糊認識。但這好像還遠遠不夠,“圍城”內外的男女迫切希望有明確的條文來保護自己的權益。正如婚姻很複雜一樣,新婚姻法還有很多地方需要司法解釋來救急。因此,這次出臺的只是解釋之一,還有之二、之三等等。
“非法同居”的界定
“非法同居”即非婚同居,是個敏感的話題。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對於婚姻法上的同居,法律最後定義爲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婚姻法中的同居,應該受婚姻法約束,出現這種情況時,男女一方提出離婚,法院應該判離。離婚後,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有人認爲,法律如此定義,在無形中放鬆了對“非法同居”者的限制。其實,對於婚外出現的與配偶外的人同居的現象,可供約束的只有三條:一種是刑法,主要是針對重婚;一種是道德和紀律,主要是婚外戀和通姦;居於兩種約束力中間的,就是婚姻法的約束,是一種完全的民事效力的約束。正如一位網友所說:“重婚要一棒打死,同居要制約,婚外戀應譴責。”因此,有人以爲這比較輕了。
但是,也有人對此持達觀的態度。一位讀者認爲,同居現象本來就是屬於道德的範疇,不屬於法律範疇的。沒有結婚就同居不是非法同居,除非違反其他的法律條款,比如一方是非成年人等。
今年7月,上海市靜安區法院根據修正後的《婚姻法》對一起因丈夫與他人同居導致的婚姻破裂案作出一審判決:准許這對夫妻離婚,除了對住房、財產分割予以判決外,還判決有過錯的薛某給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萬元。
看來,對於同居這個概念,要把握不同的分寸,尋求不同的支持。
私產不再“充公”
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除了有約定,在婚後不再自動轉爲家庭共有財產。法律這樣規定,的確提醒了許多“夢中人”。
但須指出的是,這裏的私產應該是以下一些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及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可不是有人認爲的:以後夫妻的財產要實行AA制了,很多家庭由一方負責家用,另一方的錢存起來的做法不行了!要不等離婚的時候人家的錢可是不給你分呢!今天回家要跟老公好好算算,這些年來他該付給我多少家用補貼呢!
不過,關於夫妻間的財產公證一定會增多。
“精神虐待”也禁止
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王女士在婚前曾犯過錯誤,她坦誠地告訴了丈夫並在婚後努力扮演一個賢妻良母的角色,試圖彌補婚前的那段錯誤。然而,丈夫雖口頭上“不計較以前發生的事”,但內心的憤怒使他頻頻對妻子採用卑劣的報復手段。“我不能和男同事說話,下班後要回絕一切應酬趕緊回家。否則,他懷疑和冷漠的眼神能讓我一晚都無所適從。”更讓王女士感覺婚姻生活是一種痛苦煎熬的是丈夫晚上對自己的咒罵。王女士每次回家都有一種“窒息”的感覺,她難以忍受丈夫對她的精神虐待。
中國大部分家庭不注重生活質量,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後缺乏調節與溝通,除了引發家庭暴力外,精神虐待也值得重視。
婚姻法對精神虐待沒有作明確規定。司法解釋第一次從法律引申意義上禁止“精神虐待”。司法解釋中的家庭暴力除明確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外,還補充有“其他手段”,造成的傷害後果除了身體外還有精神方面的。應該說,凡造成精神傷害的行爲,就應該屬於家庭暴力。因而,軟刀子的“精神虐待”應該是禁止的。受害人可以理直氣壯地尋求法律支持。
分手了,有話好好說
誰都知道,辦理離婚要拿結婚證,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離婚應當怎麼辦?以前,除了事實婚姻外,沒有登記的婚姻一律按同居關係處理。但現在情況有所不同了。解釋規定,如果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前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按事實婚姻處理。對於在其後的,要分情況處理:男女雙方未登記而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應當告知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如果補辦,即從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認可其夫妻關係並按離婚訴訟處理;不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這樣做,手續好像複雜了,但婚姻的嚴肅性越來越受到重視。
還能等來多少解釋
儘管司法解釋對許多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但還有一些關於婚姻法的話題沒有涉及,隨着司法實踐的積累和理論探討的深入,還需要法規的進一步充實。
捉姦合法否
就在司法解釋剛剛出臺的第二天,因想告丈夫重婚而前往租房處“捉姦”的妻子反被第三者狀告犯有侮辱罪,日前法院已判決“捉姦”妻子侮辱罪名成立。
據《安徽商報》消息,合肥某車站職工董某的丈夫與第三者胡某公然租房非法同居。今年7月,董某與第三者胡某的丈夫一起來到丈夫和胡某的租房處捉姦,胡某免不了遭到一頓辱罵和皮肉之苦。今年9月,受到皮肉之苦的胡某向安徽省合肥東市區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狀告董某犯侮辱罪。“捉姦成罪犯”,在法律上並不奇怪。現在關鍵的問題是,捉姦就是爲了取證,作爲婚姻受害者的董某,應怎樣採用合法的方式尋求法律的救助。
在涉及婚姻糾紛的訴訟中,證據的取得一直比較困難。有的人爲了掌握證據,自己盯梢,有的人還不得不請私家偵探來偷拍取證。婚外情養活了大街上的私人偵探,身份不合法的私人偵探成了替人刺探別人配偶外遇的“特務”。
這種方式取得的證據合法嗎?這種行爲是不是侵犯了別人的隱私權呢?這需要婚姻法的另一個司法解釋。
男人有生育權嗎
這個問題的提出源於一系列關於這種權利的訴訟。
據《武漢晨報》報道,胡某是某中學教師,其妻張某在一家三資企業擔任要職。然而,婚後張某總是悄悄採取措施,不願生孩子。矇在鼓裏的胡某開始懷疑是自己生育能力有問題。後來準備去醫院做檢查時,張某才道出實情。胡某此時才如夢方醒——老婆張某不要孩子原因有二:一是要孩子累贅;二是怕生孩子後體形、容貌變醜,對她在三資企業內的競爭不利。爲生孩子一事,胡某與張某常發生家庭糾紛。周圍人的議論和年事已高的父母的催問使胡某一怒之下提出離婚,其妻不同意。今年7月,丈夫將妻子告上法庭。
起訴書認爲:其妻剝奪了自己的生育權,胡堅決要求離婚。礄口區法院瞭解到,雙方均有意解除其婚姻關係後,於日前作出一審判決:准予兩人解除婚姻關係。這起生育權官司在司法界引發了爭議。因爲在當時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對男性是否擁有生育權沒有任何規定。
男性應不應有生育權呢?有人認爲,法律應作出具體規定。也有人認爲,這是一個道德倫理或習俗範圍裏的問題,不應該由法律來調整。最新消息是:2001年12月29日,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高票通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首次對男性生育權作出了認可。該法將從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總之,複雜的婚姻關係勢必使得婚姻家庭糾紛增多。據瞭解,在法院系統處理的各類訴訟案件中,民事案件高達90%。而在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糾紛又佔絕對多數。繁多的案件勢必對婚姻法的豐富提出要求,關於婚姻法的解釋會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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