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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條例》等十三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三十八號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條例〉等十三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1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1年12月28日
爲了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需要,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主要內容與新的或者已經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規不相適應,或者已被本市新的地方性法規所代替,以及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的《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條例》等十三項地方性法規,予以廢止(目錄見附件)。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廢止的地方性法規目錄
附件: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廢止的地方性法規目錄
序號法規名稱發佈時間說明
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條例
1999年5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
主要內容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不相適應,其直接依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已經廢止
天津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工會若干規定
1987年9月18日天津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
主要內容與2001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不相適應
天津市通信管理條例
1997年1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
主要內容已不適應改革後的國家通信管理體制,且與2000年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不相適應
天津市抵押借款條例
1993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三次會議
主要內容已經被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所取代
天津市經濟合同管理的若干規定
1987年11月5日天津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
制定的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已經被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取代,主要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不相適應
天津市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管理規定
1986年8月28日天津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
主要內容已經不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天津市保護農村承包經營戶合法權益和加強農村承包經營戶管理規定
1986年8月28日天津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
主要內容已被1993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農村集體承包合同條例》所取代
天津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辦法
1986年11月6日天津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
國務院2001年6月公佈新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主要內容與該條例不相適應
天津市整頓市容暫行規定
1981年6月27日天津市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
主要內容已不適應改革後的市容環境管理體制,且不適應當前市容環境管理的需要
天津市境內海河水系水源保護暫行條例
1981年1月29日天津市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
1996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要內容與該法不相適應
天津市噪聲管制暫行條例
1981年1月29日天津市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
1996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主要內容與該法不相適應
天津市若干公民權益糾紛分工受理的規定
1986年12月25日天津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
主要內容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所取代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制度的暫行規定
1984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
主要內容已經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人事任免辦法、代表法實施辦法等地方性法規所取代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條例〉等十三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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