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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新社報道:中國著名國情研究專家胡鞍鋼稱,中國的反腐工作當前亟須大幅度提高腐敗的各種成本,包括被查處的概率、法律處置程度、經濟懲罰程度、精神或名譽損失,使腐敗行爲高風險低收益。
這位哈佛大學肯尼迪政府學院的訪問教授今天給記者發來電子郵件指出,中國目前制度上的缺陷,導致腐敗“高收益低風險”,使許多公務員“五十九歲”或高級公務員“六十四歲”現象屢禁不止。
胡鞍鋼對公務員腐敗的成本與收益進行了經濟學分析:當公務員從事腐敗或犯罪活動的收益比其成本或風險大得多,他就具有腐敗的動機;當潛在的收益足夠大時,他就可能“鋌而走險”。而當公務員廉潔的收益比其成本或風險大得多,他就具有廉潔動機;當廉潔潛在的收益足夠大時,他就可能“廉潔一生”。
這位國情專家表示,從經濟學的角度反腐,就是使腐敗的成本遠遠高於個人短期收益,使廉潔的收益長期高於個人成本。就中國反腐而言,當務之急爲大幅提高四大腐敗成本。
首要成本爲提高查處腐敗的概率。國際上通常採用“腐敗黑數”來衡量從事或涉及腐敗公務員中沒有受到查處的比例。據估計,中國的“腐敗黑數”至少爲百分之八十,即每五個涉足腐敗的公務員中,只有一人受到懲處,這是造成公務員特別是縣級幹部腐敗相對比較普遍的原因。
法律成本與受查處官員被判刑輕重、腐敗所得追繳的情況等有關。中國不同地區法院對類似腐敗案件做出的判決相距甚遠的情況,已引起越來越多的關注。中國對腐敗案件的量刑還有待進一步規範,這不僅涉及到公平性的問題,也可以給腐敗分子一個比較明確的預期,使他們不會產生僥倖心理。
中國官員腐敗典型案例表明,腐敗者越來越多地通過各種途徑隱藏腐敗所得,“犧牲我一個,幸福全家人”;而行賄者“以少取多”,是腐敗過程中經濟收益較高的一方。中國應儘快對現行法律涉及行賄者和受賄者的經濟懲罰作更明確的規定,大幅度提高雙方經濟成本,使之爲腐敗交易付出高額的經濟代價。
公務員腐敗的精神成本有兩種,一是可能被發現的心理負擔,二是被發現或被懲罰後的“臭名遠揚”、“身敗名裂”。因而提高腐敗的精神成本,最重要的措施是將行賄者和受賄者信息“公佈於天下”,對腐敗者及其家庭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不僅使腐敗者個人名譽受損,而且使其利益相關者名譽受損,讓腐敗者爲其腐敗行爲支付高昂的“精神代價”。
胡鞍鋼認爲,腐敗並非沒有成本,只不過是以隱性成本的形式大量存在。提高腐敗成本並且使腐敗成本變“隱性”爲“顯性”,使之成爲腐敗者必須承擔的個人成本時,腐敗就很難成爲社會流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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