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 日前從市衛生局獲悉,醫保中規定,除一級醫院外,本市另有16家二級醫院有權設立家庭病牀,另外,年滿70歲以上的患者纔有資格建立家庭病牀。
據瞭解,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的患者,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定點社區衛生機構可爲參保人員建立家庭病牀,並列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1、70歲以上,行動不便者;2、患有以下疾病,並且病情穩定,需要繼續治療的:糖尿病伴有冠心病等合併症,腦血管意外及其後遺症,慢性腎病,肝硬化伴腹水後有其他嚴重合並症。其他特殊情況須建立家庭病牀的,必須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
家庭病牀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爲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爲職工支付87%,爲退休人員支付92%,爲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支付95%。定點社區服務機構爲參保人員建立的家庭病牀,在一個醫療年度內,累計不得超過90天。設立家庭病牀的次數不作爲住院次數累計。家庭病牀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個人自負部分由個人直接與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結算;統籌基金部分由設立家庭病牀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李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