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青島市政府推出《關於對國家公務員工作態度和效能問題投訴處理辦法》,並向社會公佈了3部監督投訴電話。
青島市的這個辦法規定,對政府機關及國家公務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以下行爲的,可以投訴:無正當理由脫崗、離崗、不堅守崗位的;態度冷淡、生硬、蠻橫、粗暴的;對羣衆提出的正當要求和意見置之不理的;不按規定程序公開辦事、辦事不公道的;辦事效率低下或者有意拖延的;辦事推諉扯皮、敷衍塞責、不負責任的;執行公務行爲不文明,影響政府形象的,以及其他不滿意行爲。投訴人可以採取電話、信函、當面投訴等方式進行投訴。
青島市要求,投訴受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後,應迅速幫助解決或查明原因,作出明確解釋。同時,受理投訴的機關對於自身有權辦理的事項,必須在7日內作出處理。對於特別複雜的投訴事項,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答覆時間,但必須向投訴人說明情況。對於轉辦的事項,必須在1天內轉交有關機關處理。
對於被投訴的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相關職能部門要作出處理。對於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除追究直接責任者責任外,還要追究有關領導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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