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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原中共廣東省三水市委副祕書長陳仲文職務犯罪案出現戲劇性的結果,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以受賄罪改判陳仲文有期徒刑15年,改變了本案一審判決對陳仲文貪污罪的定性和“死緩”的量刑。
一審:貪污219萬餘元,被判死緩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1993年至1994年間,時任三水市農業委員會主任的被告人陳仲文在陸永輝(時任三水市三建公司303工程隊負責人)承攬其主管的三水市城發房產開發公司康樂新村等工程期間,夥同他人騙取公款人民幣219.0690萬元。並據此作出判決:被告人陳仲文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審:貪污罪證據不足
陳仲文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1993年10月間,陳仲文多次應陸永輝之邀參與賭博,兩人共輸人民幣13萬元,賭款均由陸永輝支付。陳仲文爲償還陸永輝的人情,先後多次在陸永輝所在公司呈報的工程單據上簽名。陸永輝在1994年8月間送給上訴人陳仲文3萬元,1993年8月和1994年3月,陳仲文先後兩次在澳門收受陸永輝所送的港幣共5000元。陳的行爲已經構成受賄罪。省高院同時認爲,陳仲文犯貪污罪的證據不足,應予駁回。
省高院終審判決陳仲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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