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獲悉,1995年5月至2001年12月間,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共對13宗國家賠償案作出賠償決定,賠償金額總計50餘萬元。其中僅去年,9宗國家賠償案件賠償金額就高達41·8萬多元。另據透露,深圳市中院今年還將首次嘗試舉行國家賠償案件的公開聽證會,以增加此類案件審理的透明度。
趨勢 國家賠償案將按公開審理方式進行
所謂國家賠償,依據我國憲法規定是指“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繼199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正式施行,深圳中院的國家賠償委員會也於當年5月成立。據悉,隨着國家賠償案件將逐漸按照公開審理的方式進行,國家賠償案件的透明度也將越來越高。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人士透露,該院今年將嘗試對國家賠償案件舉行公開聽證會,“聽證會將把賠償申請人以及賠償義務機關共同請到法庭上公開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審理今後也將推行公開聽證制度”。
現狀 多數案件人民檢察院承擔賠償責任
另據瞭解,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公佈的6年多來深圳決定執行的13宗國家賠償案中,人民法院作爲賠償義務機關的有1宗,人民檢察院作爲賠償義務機關的有10宗,另有2宗是公安機關成爲賠償義務機關。當事人獲賠的金額數百元至數十萬元不等。從這些案件來看,人民檢察院作爲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原因多是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後,因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而撤訴,或者法院依法判決當事人無罪。人民法院依法被判令作出“國家賠償”的原因是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向高一級人民法院上訴,案件被髮回重審,最後當事人被認定爲無罪。另外,公安機關承擔賠償是因爲錯誤拘留當事人並立案後,未能收集到有效證據將當事人釋放。而在以上情況下,當事人已被錯誤羈押少則數月,多則五六年。
問題 現有法律對確認程序的具體條款規定不清
深圳市中院負責審理國家賠償案的有關法官告訴記者,目前國家賠償案件審理難度很大,主要原因是法律上對確認程序的規定不夠具體、不夠明確,賠償義務機關的相關部門間還存在相互推諉、搪塞,甚至拖着不辦的現象,賠償法對不予確認的如何申訴亦無具體規定,致使當事人因確認不明確而無法進入賠償程序。法院認爲,要解決確認程序的暢通一是有待國家賠償法的進一步完善;二是國家執法機關應當對當事人的確認申請認真地進行審查,而不能以法律規定不明確爲藉口推諉、躲避。
本版採寫/本報記者唐潔通訊員孔獻之本版漫畫/子瑜
-------------------------------------------------------------------------------- 新聞背景 國家賠償受理程序
第一步
受害人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以下事項:
1·受害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具體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3·申請的年、月、日。
第二步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步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四步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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