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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 一果農種植的棗樹苗在不知何故大面積死亡後,一口認定是周圍的兩家單位排污造成,並以賠償爲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近日,津南區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原告劉某、馮某系夫妻關係。據其訴稱,2000年3月份,他們承包了津南區耕地220畝,並於同年4月引進冬棗種子和幼苗進行種植開發。2001年春,冬棗苗的出芽情況尚好,但隨着時間的推移,冬棗苗的葉子漸漸發黃,隨後大面積死亡。被告某油脂實驗廠及某環境管理所地址與原告耕地相鄰,且生產過程中每天都在排放廢氣。原告認爲,其冬棗苗的死亡和發黃是被告煉油時排出的氣體所致。因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恢復原狀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萬元,同時承擔訴訟費用。 津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由於原告提供的證據,證實不了其冬棗苗的死亡是由大氣污染造成的,同時其冬棗苗受損的數額不確定,故原告主張的冬棗苗死亡原因是大氣污染造成的事實不能成立。本案屬特殊侵權糾紛,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於原告主張事實不成立,所以被告不承擔舉證責任倒置的舉證原則。在此事實基礎上,法院依法做出了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王飛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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