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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中國青年報刊載中央人民廣播電臺法制部主任徐迅的文章指出,中國的新聞侵權糾紛正處於以官方機構或公務人員爲原告的第四次高峯期。
文章認爲,自1987年《民法通則》生效以後,以侵害名譽權爲主要訴訟形式的新聞侵權糾紛曾經歷了三次高峯。
第一次高峯伴隨着中國公民權利意識的初步覺醒,出現於1987至1989年,其特點是小人物告機關報,許多默默無聞的小人物不願忍受失實或有辱人格的新聞批評,將高高在上的機關報紙告上法庭,一度被稱爲“告記者熱”。
伴隨中國報業大發展的第二次高峯出現於1989至1993年間,其特點是文化體育名人狀告新聞媒體,有人稱之爲“大明星告小報”。
自1993年起,以工商法人爲原告訴新聞媒體的第三次高峯開始興起,它伴隨着鄧小平南巡談話後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原告以維護商譽、挽回經濟損失爲目的,對新聞媒體的不實報道提起訴訟,提出的賠償額均十分巨大。
文章指出,目前,隨着新聞輿論監督事業的迅速發展,中國的新聞侵權糾紛正處於第四次高峯期之中,最基本的特點是以官方機構和公務人員爲原告,起訴新聞媒體及作者侵害名譽權。“多樣性、普遍性、複雜性”是第四次高峯的基本特點。具體來說:
特點一,原告身份、涉訟媒體及表達方式多樣化。官方機構爲原告的,有公安局、政府;公務人員爲原告的,有廠長、經理、稅務幹部、市長、警察、法官。涉訟媒體中有報紙、雜誌、廣播、電視。被訴侵權的新聞作品多爲新聞消息,也有評論、讀者來信及媒體轉載等等。
特點二,原告敢告會告,訴訟技巧純熟。原告羣體認爲,官方機構和公務人員與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完全應當享有與公民同等程度的人格保護。
特點三,法律關係複雜,訴訟時日長久。第四次高峯中的典型案件一般都是當事人衆多,訴訟程序反反覆覆。一起案件拖上三年、五年、七八年的並非個別,一篇批評報道扯進十個、八個媒體的亦不鮮見。
特點四,訴訟地域全面開花,糾紛方式複雜化。在全國各地全面開花,地方性媒體和全國性媒體均無例外。
文章認爲,第四次高峯期的各種形態,實質上是兩種憲法權利,即公民的人格尊嚴與公民的言論自由、對國家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批評權的衝突。
文章也指出,近年來,“公衆人物”的概念頻頻出現在著作中和媒體上,但卻從來未曾進入中國有效的、可以被司法運用的領域———沒有法律,沒有法規,沒有司法解釋,也沒有案例。
文章還提出,中國有無必要和可能制定《藐視法庭法》的問題值得思考。近年來,司法界一些人撰文討論制定《藐視法庭法》,試圖以此約束新聞媒體對司法公正的不當干預。但由於公衆對司法公正問題存在較多的批評,司法整體形象有待改善,這種源自司法界內部的呼聲顯得軟弱無力,缺少社會共識的支持。但從長遠看,在一個法治社會中,司法公正和司法尊嚴與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具有同等重要的價值。
文章認爲,第四次高峯更多地觸及了憲法問題,大範圍地觸及了公法和私法的衝突。它表明,中國的新聞輿論監督已經接觸到本質問題,迫切需要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的深入探索和積極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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