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北京市豐臺區法院審結一起一網民在網上用他人手機號碼發佈信息,使他人受損,機主起訴要求該網民賠償損失的案件。
姜先生1997年7月購買一部愛立信T18SC手機。2001年初,姜先生的手機一直響個不停,一接聽,全是陌生人詢問“請問您是否有一部諾基亞8850型手機出售,價格500元?”姜先生所用手機是愛立信T18SC,自己也不做手機銷售業務,哪有什麼諾基亞8850型機出售?姜先生一頭霧水。晚上,姜先生又接到陌生人電話,“請問您是否有手機卡號1350130××××出售,售價50元?”姜先生很納悶,忙問“您怎麼知道我手機號的?”“網上看到的。”好心的網民同時提醒姜先生,如果不是他自己或委託別人發佈信息,很可能是別人發佈信息時留了他的手機號碼,並勸姜先生報警。姜先生隨即與北京市公安局網絡公安處聯繫,市局網絡公安處查獲了“手機卡1350130××××出售”的發佈者劉先生及其上網所用電話號碼。隨後,公安機關通知網絡經營者刪除了劉先生髮布的信息。
據劉先生自己講,自己在網上看到“諾基亞8850型手機出售”的信息,隨即撥通信息發佈者所留電話,也就是姜先生的電話聯繫。姜先生手機號碼被人莫名其妙公佈在網上,非常煩惱,所以他對劉先生的詢問,回答態度比較急躁,劉先生一時意氣用事,轉臉就故意在網上發佈“手機卡1350130××××出售”的信息,而所留電話卻是姜先生的。在公安機關調解姜先生與劉先生糾紛的時候,劉先生向姜先生表示歉意,但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協議。2002年1月10日,姜先生一紙訴狀,將劉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劉先生賠償損失2000元。
本案經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後當庭認定,劉先生故意在網上發佈“手機卡1350130××××出售”的虛假信息,而其所留電話卻爲姜先生所使用。該信息發佈後,網絡用戶撥打姜先生手機與其聯繫,致使姜先生支付本不應支出的話費,同時,姜先生正常的生活也受到侵擾。劉先生的行爲完全符合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其已侵犯了姜先生的合法權益。
法庭當庭調解,劉先生與姜先生本着自願合法的原則,達成和解協議。劉先生同意賠償姜先生41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90元。並且,劉先生當庭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義務。庭上,劉先生與姜先生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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