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上班能領300%的工資,這在節前的媒體上很是熱鬧了一陣。因爲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在春節的7天長假中,初一至初三是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需向加班的勞動者支付300%的加班工資;其餘4天(初四至初七)爲倒休的公休日,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讓加班者倒休,則須支付200%的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基數不得低於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現在過了節 ,有記者前去調查這300%工資的“下文”,大多數勞動者的意見是,幾乎不可能領到這錢:“三薪?飯碗要緊!”,而且,因爲“種種原因”,他們也“不打算去勞動部門投訴”。
這樣的結果對我們來說一點都不意外。年前,鄭州一民工爬上140米高的塔吊以死相逼才討回應該得到的“基本”工資,可以想象,誰還敢再去“割”老闆那“額外的肉”?爲了這點兒小利而自砸飯碗,豈不是撿了芝麻丟了西瓜!
關於解決“欠薪”問題,熱心人提出了不少建議,有人說趕快制訂《工資法》吧,我們幾億個勞動者怎麼能沒有一部關於工資的法律呢!有了《工資法》,就可以使“勞動者擁有法律這顆參天大樹所表現出的細微呵護,他們就能挺直腰桿,在遭受不法侵害時更可以理直氣壯地站出來”了(據《工人日報》2月9日)。
有沒有必要、如何制訂《工資法》,那是以後的事情,再快恐怕也得一年半載。那些眼下就等着用工資買米下鍋的人無法等到那一天。問題是,就我國目前的《勞動法》,就不能爲那些被欠了薪的勞動者提供“參天大樹所表現出的細微呵護”嗎?答案是:能。
關於工資,《勞動法》第五十條明文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這說得多明白、多嚴厲!可是,儘管國家大法在那裏擺着,卻仍然有那麼多的黑心老闆不按時按量發工資,而同時主管部門又“心太軟”,對這種違法行爲制止和處理不力——事實上,勞動者之所以沒有“挺直腰桿,在遭受不法侵害時理直氣壯地站出來”,並不是我們缺少法律,而是沒有依法辦事、有法不依或執法不嚴。這種狀況不改變,國家法律的尊嚴不能維護,即使有十部《工資法》,恐怕也難以制止“欠薪”。
在不少人的心裏,國家的法律有着“軟硬”之分。“硬法”指的是刑法等與限制人身自由聯繫在一起的法律,而“軟法”是指萬一抓住了“大不了花幾個錢”的法律,像《勞動法》就被列入這一種。當然對待法律的“軟硬”也隨之採取不同的態度。對“硬法”,不到萬不得已,是不會違犯它、去碰那“高壓線”的。但對“軟法”就能拖一天則拖一天。這裏的“不少人”,既包含普通民衆,也包括執法部門的人員。具體到拖欠工資,被欠者不奢望通過《勞動法》拿回工資,執法部門手拿《勞動法》也“硬氣”不起來,在此情況下,黑心老闆當然就不拿《勞動法》當回事兒。有這樣的“法律觀”,我們怎敢把解決欠薪的希望寄託到還沒有列入議事日程的《工資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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