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公司在一審、二審兩次敗訴之後,一直沒有按照法院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向e龍公司公開致歉。截至2002年1月18日,在法院規定的道歉時間超過兩個月之時,搜狐公司仍然沒有向e龍公司道歉。基於此,在2002年1月31日,e龍公司決定不得不動用相應法律程序,要求法院向搜狐公司強行執行法院判決。
此案源自2000年7月21日搜狐網上海網站正式開通之日,e龍公司發現搜狐上海網站的都市內容中有大量的原封不動、一字不漏地整體挪用e龍網站內容的現象。e龍公司於2000年9月3日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搜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公開道歉,並要求搜狐公司向e龍公司賠償經濟損失。法院於2001年4月15日判決e龍勝訴,判令搜狐公司向e龍公司公開致歉,同時賠償經濟損失6000元。
搜狐不服原判並於2001年8月13日上訴至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維持原判,判定搜狐賠償e龍經濟損失,並自判決生效之日(即2001年11月8日)起10日內搜狐在其網站首頁上連續24小時刊登致歉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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