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出售拍賣公辦學校 ■不得以轉制名義高收費 ■原則上不辦學科實驗班 ■高中復讀班要嚴格控制 北京某中學教育質量較高,在市民中聲譽很好。改爲民辦以後迅速提高了收費標準,提高了教師待遇,甚至蓋起了“屋頂花園”;某區一條衚衕兩邊各有一所中學,一所是重點校,一所是薄弱校。擇校的家長爲避免繳納高額收費,不約而同地往重點校一旁的某一門牌遷戶口,學校一查,這個門牌是公廁…… 借中、小學改制名義實行高收費、出售公辦學校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擇校生”亂收費屢禁不止……針對一些地方出現的一些不規範的辦學行爲,教育部有關負責人今天表示,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基礎教育的辦學管理,保障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健康進行。 據瞭解,教育部日前發出《通知》糾正基礎教育辦學中出現的混亂行爲。教育部要求,各地不得將公辦中、小學校和幼兒園以出售、拍賣等方式進行轉讓,已經轉讓並造成公有資產流失、減損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於中小學佈局調整後的公辦學校閒置校產,由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統籌,繼續用於舉辦基礎教育或社區教育機構;確需進行置換的,必須在保證公有教育資源不流失的前提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方可實施。校產置換所得資金必須全部用於基礎教育。 教育部明確要求,薄弱學校、國有企業所屬中小學和政府新建學校等,在保證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就近入學、國有資產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進行按民辦學校機制運行的改革試驗,實行公有民辦。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較高、社會聲譽較好的公辦中小學和幼兒園不得改爲民辦或以改製爲名實行高收費。未經批准,任何部門和學校不得隨意更改學校的性質。
同時,經批准進行中小學辦學體制改革試驗的學校、幼兒園可以依託優質公辦中小學、幼兒園辦學。這類學校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必須實行獨立的經費覈算和人事管理,有獨立的校園、校舍,獨立進行教育教學。目前尚未獨立的,應在2003年底以前實現完全獨立。對辦學體制改革學校的收費收入,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提取一定比例用於促進公辦學校的均衡發展。各地不得因實行辦學體制改革收費而減少當地財政性教育投入。
教育部還要求,各地要積極推進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均衡發展。堅持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近免試入學,任何民辦和各類進行辦學體制改革的小學、初中也不得以考試的方式擇優選拔新生。外語學校的小學、初中招生經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進行必要的外語能力測試,但不得進行其他方面的測試和考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探索並完善有關制度,保證小學、初中免試入學。城市地區要結合城區改造和學校佈局調整,有計劃地在義務教育階段舉辦九年一貫制學校,以扶持、聯合、兼併等多種形式加快薄弱學校改造,建立校長、教師定期流動機制,努力擴大義務教育階段優質學校的規模,滿足人民羣衆對高質量教育的需求。各地可進行並逐步擴大將公辦優質高中的招生指標按一定比例分配到每所初中的試驗,促進初中學校的均衡發展。
對於高中招收“擇校生”,教育部要求嚴格遵守“三限”政策,即:限分數(不準違反規定錄取低於最低錄取分數線的新生)、限人數(不準超過國家規定的班額,不得擠壓招生計劃指標,變相擴大擇校生人數。即“擇校生”數量不得超過省級政府規定的比例)、限錢數(“擇校生”交費標準,由教育部門提出,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學校不準超過規定標準收費,不得向“擇校生”收取贊助費或建校費等。
對於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因教育教學改革確需舉辦實驗班、特長班的,教育部明確必須經地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高中舉辦實驗班、特長班的,須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並不得在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外加收費用。原則上不得舉辦學科實驗班。堅決糾正公辦中小學擅自舉辦實驗班、特長班以及違規收費的做法。
針對當前一些地方公辦學校招收高中畢業生復讀的現象有增加的趨勢,教育部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管理和引導。爲擴大普通高中招生規模,從2002年秋季開學起,各地公辦高中不得佔用學校正常的教育資源舉辦高中畢業生復讀班,也不得招收高中畢業生插班復讀。
教育部還要求,對公辦中小學校異地辦學和招生應從嚴控制,須經本地和異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學校舉辦者要保證在學校管理、教學、師資等方面對所辦的異地學校進行切實的投入,並按教育教學規律辦學,否則不予批准。已批准但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要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應予撤銷。
教育部強調,中小學不得考試選新生
公辦幼兒園和小學不得以民辦名義高收費,任何性質的中小學校不得以考試方式選拔新生——教育部日前出臺規定,加強對基礎教育辦學的管理。同時,教育部還明確了對“擇校生”、“實驗班”、“特長班”、“復讀生”的相關政策。 教育部要求,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必須就近免試入學,任何民辦和各類進行辦學體制改革的小學、初中也不得以考試的方式擇優選拔新生。外語學校的小學、初中招生經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進行必要的外語能力測試,但不得進行其他方面的測試和考試。教育部同時要求,各地不得將公辦中、小學校和幼兒園以出售、拍賣等方式進行轉讓。 在高中招收“擇校生”的問題上,限分數、限人數、限錢數的“三限”原則不變。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因教改確需舉辦實驗班、特長班的,須經地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高中舉辦實驗班、特長班的,須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並不得在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外加收費用。科學實驗班原則上不得舉辦。從2002年秋季開學起,各地公辦高中不得佔用學校正常的教育資源舉辦高中畢業生復讀班,也不得招收高中畢業生插班復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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