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莊河市有一男一女,因瑣事廝打後各自報案:男稱被劫;女告遭奸。不料男報案人“有口難辯”,被拘留、逮捕、交付審判,被宣告無罪釋放後,證人又被抓,依法請求賠償,至今仍無消息;而女報案人卻相安無事,未承擔任何責任。
“好男和女鬥” 組長無奈惹村婦
2002年春節前夕。遼寧省莊河市光明山鎮。記者順着顛簸的土路來到了小營村中營屯,在村民欒寶祿簡陋的農舍前看到這樣一幅對聯———上聯是“莊河水能洗刷冤情卻難除男人怨恨”;下聯是“光明天能明察秋毫卻難識女人計謀”;橫批:“好男不和女鬥”。
欒寶祿今年46歲,身材瘦小。如今已經獲釋10個月,他站在冬日的陽光下眯着小眼睛,神情中哀憐多於憤怒。他說想上告,但連從莊河到大連的路費都沒有……
他的落魄是從與一個女人的一次廝打開始的。這個女人就是本屯農民白廣珍,今年40歲。或許是因爲丈夫在城裏做建築施工員的緣故,她的見識比別人多,心氣兒也高。
2000年7月1日,欒寶祿當上中營屯村民組長。他上任後的要緊事兒是收水電費,全屯一百多戶人家他得挨門挨戶收。新官上任熱情高,7月10日這天,他忙得沒顧上吃午飯,下午兩點在鄰屯村民孫德珍家喝了半杯白酒,之後又來到壩埂上察看稻田放水情況。
欒寶祿上任後短短十天裏,就與白廣珍家摩擦不斷:白因鄰里院牆阻擋自家房檐水而拒繳水電費,竟獲前任組長允許。但欒寶祿不知,上任後照收了她30元,白廣珍因此不悅;欒、白兩家的水田挨着,爲爭放水,幾天前白與欒的老婆打了起來。爲此,欒寶祿還找到村委會主任臧洪國告狀(後來得知,臧當時沒聽清打架的另一方是誰)。這次白廣珍沒佔到便宜,心裏自然窩火。
7月10日下午太陽西斜時,白廣珍去稻田幹活,看見了欒寶祿,便直奔壩上索要已交的水電費。這個土壩寬約兩米,中間是一條水渠,水渠兩邊的土埂只能容一人行走。
“要錢?不行!我不管前任的事。”欒寶祿拒絕了她的要求,白廣珍就伸手搶欒腋下的錢包,於是兩人廝打,後滾到壩下。這次白廣珍仍沒佔到便宜,她拾起欒的錢包就跑,並揚言:“我要告你強姦!”
“裏面是村裏的水電費錢……我告你搶劫!”欒寶祿喊道。
當時附近有很多人在幹活,其中鄰屯的小學老教師寧文軒和村民李雲義就在不遠處,寧文軒因爲村委會找他有事正朝壩上走去,剛好看到兩人廝打的過程。當地有句順口溜:光明人,心透亮,鬥氣後,立馬忘。老農民打仗鬧火是家常便飯,他也沒在意。沒想到,不大功夫,白廣珍也來到村委會。
“強姦俺,管不管?”
“什麼強姦管不管?”
“欒寶祿強姦俺!”
“大白天他能強姦?在哪兒強姦?”村委會主任臧洪國一頭霧水。
“這是強姦嗎!”寧文軒看不過,反問。
“不是強姦給俺褲衩都撕了?不信俺脫褲子給你看。”
“你別脫……要是打架,司法助理員就在這兒,他就能管;要是說強姦,你就得到鎮裏報案。你得想好了,可別亂說啊。”
偏信原告言 警察受案疑強姦
一個小時後,白廣珍來到光明山鎮派出所報案:“下午3點,我去自家稻田幹活時,村民組長欒寶祿站在壩埂上喊我過去,我上壩埂後他就拽住我的胳膊,他說他有錢,要強姦我,並動手抓我前胸。我不讓,他就把我撂倒,扒我的褲子。我反抗,喊救命,揀起他的包就跑。”白廣珍還讓民警查看了因反抗而在胳膊和後背上留下的印記。
而欒寶祿感到包被搶走很沒面子,回到屯裏就撥打了“110”。光明山派出所接警後將案情上報,莊河市公安局刑警第二天找到欒寶祿:“你爲什麼撥打‘110’?”
“我的收費款被搶走了。下午3時我一個人在本屯田間抽水處等農民抽水放水,白廣珍來要收費款。我不給,她就搶我腋下的公文包,我就同她撕扯,但還是被她搶去了。”
“附近是否有人在場?”
“大約在一百米處有人幹活,但不知道是誰。”
“白廣珍是女人,她搶你就讓她搶嗎?”
“我看她是女的,不能像她那樣,她搶走了包我就報案。”
“她爲什麼要搶你的包?”
“她向我要已交的收費款。”
“多少?”
“30元。”
“爲什麼要?”
“我也不清楚。”
一個案子的兩個當事人,都以被害人的身份報案,相互告發對方侵害,如果案件成立,必有一方報假案。
疑點集中到欒寶祿身上:本屯人搶劫本屯人?女人搶劫男人?一個上百口人的村民組長會被女人搶劫?“此地無銀三百兩”!強姦不成反咬女方搶劫,如此拙劣表演實屬不老實。
在男人眼裏女人是弱者,民警認知的天平和感情的砝碼本能地偏向弱者,認定此案是強姦(未遂)。
我國刑訴法規定,公安機關對於報案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莊河市公安局於7月11日立案,對白廣珍身上的“強暴跡象”進行了拍照,並找到兩位案發現場證人。
村民張寶香是白廣珍提供的惟一的現場證人,她證實,“7月10日下午三點,白廣珍邊跑邊哭,我問她怎麼了,她說‘我叫人打了’”。村民韓雲成證實,“看見一男人和一女子在爭吵”,“相互撕扯”。鄰屯村民孫德珍證實,欒寶祿7月10日下午兩點來收水電費時,“我順便拿了兩個菜,倒了一杯酒給他喝。”
有被害人的指控,被害人身上有被撕扯的痕跡,有欒寶祿作案時丟下的錢包,還有證人證言,欒寶祿有口難辯。特別是案發前曾喝酒的證言,對辦案人員判斷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具有重要影響:酒後起性,臨時起意,酒壯色膽,不擇場所。因此,莊河市公安局在案發第三天便以涉嫌強姦罪(未遂)將欒寶祿刑事拘留。
於是,一起普通的民間糾紛演繹成刑事案件。
常理無證據 公訴機關也當真
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雖然欒寶祿被認定爲未遂犯罪,但法律規定的是“可以”而非“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欒寶祿到案後,不僅不認罪反而誣陷被害人搶劫,司法機關可以不予以從輕或者減輕的處罰,欒寶祿的牢獄之災在所難免。
刑罰無小事。要做到準確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就需要用證據說話。而此案並非犯罪既遂,不能用檢驗精液的辦法來證明犯罪,第三者的證言就成爲查明案件的關鍵。因此,證人證言再次被覈查。
張寶香只證明案發後白廣珍邊跑邊哭,自稱被打了;另一個現場證人韓雲成也只證明,“看見一男人和一女子在爭吵”、“相互撕扯”。雖然都未證實欒寶祿強姦白廣珍,也未證實在現場聽到白廣珍的呼救聲,但都能證明欒與白廝打過。而欒寶祿剛被抓時像一頭犟驢,愣不承認喝過酒,越發令人懷疑其迴避“酒後起性,酒壯色膽”。照理欒寶祿報案後應當多提供證人來證明自己纔是,但他卻沒提供一個具體的證人,這也讓人懷疑他報搶劫案的真實性。
經過二十天的偵查,莊河市公安局於7月31日提請逮捕,莊河市檢察院又經過漫長的52天審查,於9月21日批准逮捕,不久案件被移送到檢察院。這起案件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
欒寶祿在公安局就供述過他與白廣珍有矛盾,但不知爲何卷宗沒有記載,而案子到了檢察機關,他的供述才被重視。11月6日,檢察院要求補充偵查,查清疑點。或許是欒、白兩家發生矛盾的時間太短,未被多數人知道。11月23日,辦案人員找前任村民組長鍾玉弟和村民孫華,得到的回答是沒聽說兩家有矛盾。即使兩家真的沒有矛盾,辦案機關所掌握的證據充其量只能證明白廣珍被欒寶祿打了,但到底是因爲拒奸被打還是因爲“搶劫”被打,只能依靠其它證據來證明。
或許因爲女指男奸是常理,而男告女劫太稀奇,辦案人寧願相信前者。12月4日,莊河市檢察院仍以強姦罪起訴,認定案情的文字短得不能再短:7月10日下午3時,欒寶祿竄至本屯一個水田的壩埂處,見本屯居民白廣珍在田間幹活,頓生歹意,便將白騙至壩埂處,欲對其強姦,後因白反抗未得逞。
不信此案錯 “奸犯”獲釋抓證人
一晃欒寶祿被抓走半年,誰也沒想到事兒會越來越嚴重。當律師李相遠來調查時,白廣珍所提供的證人張寶香急了:“我根本沒看見,我不能喪良心。我當時在大河北岸壩上豆地掐豆芯。”村民鍾吉國說:“白廣珍與欒寶祿的老婆案發前兩天在水田打得血乎乎的。”62歲的村民宋淑珍說:“白廣珍從大壩東南面水田向欒寶祿站的大壩上走,雙方走到一起時就爭吵起來,我站在離他們不遠的水田裏拔草。我聽見白與欒爲收水費一事爭吵,白向欒要錢,欒說條子已開了,不能退。白說她家水溝問題未解決,水電費不能交。兩人越爭聲音越高,廝打起來。”
欒寶祿要被判刑的消息在村裏傳開了,開庭那天,村民寧文軒和李雲義主動來到法院出庭作證。
法官:“7月10日下午三點多鐘,你看到欒寶祿、白廣珍在幹什麼?”
寧文軒:“……走到離他們三十多米遠時看到他們奪包,後來不知道他們是撕扯還是打得滾到壩底。白廣珍把包奪下來往北走了。”
法官:“當時聽到他們說什麼了?”
寧文軒:“聽雙方互相要錢……”
法官:“還看到其他人在場嗎?”
寧文軒:“李雲義離那兒有一百多米,他能看到,在南面還有兩個人,不知道是誰。”
“強姦說”嚴重受挫,公訴人提出延期審理,補充偵查。2001年12月19日又重新開庭,一週後作出無罪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是,“被告人欒寶祿與被害人白廣珍兩家爲生活瑣事素有矛盾。2000年7月10日15時許,雙方在本屯壩埂處相遇,被害人因向被告人索要已收取的水電費,致使雙方發生爭吵,廝打在一起,被害人將被告人的收費包搶走。被告人隨後用電話向‘110’報案,稱收費錢包被搶。同一時刻,被害人攜被告人的錢包到光明山鎮派出所報案,稱被告人猥褻、侮辱自己,欲行強姦未遂。”
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清楚說明白廣珍是誣告,但判決所適用的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一判決是從程序上而非實體上作出的,在內部被稱爲“存疑無罪”,如果發現新的證據將繼續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所以,當欒寶祿被宣告無罪釋放後,偵查機關就以涉嫌僞證罪傳訊寧文軒、鍾吉國等多位證人,其中多位證人因害怕拘留而改口;而寧文軒堅持證言不改,3月8日他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在偵查僞證罪的同時,莊河市檢察院對判決提出抗訴,使這起案件又進入了法律監督程序!
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缺少根據的僞證案很快自消自滅,寧文軒在被錯誤關押了23天后釋放。上級檢察機關經過複覈後認爲,抗訴不當要求撤回,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於6月20日裁定準予。至此,這起發生在光明山下的“女告男奸就辦”的離奇案件終於叫停。
然而,半年過去了,被關押者卻未得到任何補償。爲此,60歲老人寧文軒不停地告狀,每次往返大連六百多裏,雖然至今無結果,但老人仍癡心不改。他對記者說:“我就不信天下還有這麼不講理的!本來不是那回事兒,這不冤枉人嗎?我看見了,你不找我,我作證,是怎麼回事兒就怎麼說,你就抓我!”
而欒寶祿被釋放後精神一直萎靡不振。他的村民組長職務早就被人頂替,當年的承包地也荒了,他回家後的口糧都成了問題。回憶那不堪回首的二百多個被拘押的日日夜夜,欒寶祿禁不住潸然淚下,他說他的遭遇足以警醒天下所有男人:“好男不和女鬥”,提防被賴。
“是否想到國家賠償?”記者問。“我不敢。”“這是你的權利……”“我害怕。”“怕什麼?”“我沒錢,請律師的一千多塊錢還沒還上呢。”
信女不信男 錯在有罪推定上
此案的最終結果說明,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能夠保障公檢法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既不放縱犯罪,又不冤枉好人;即使出現差錯也能糾正:偵查中的錯誤可以通過審查起訴來糾正,起訴中的錯誤可以通過審判來糾正……
但縱觀此案仍不免讓人心情沉重。在採訪中,寧文軒等三個農民證實,白廣珍的丈夫在判決後說,再豁上兩年工資把“作證的”弄進去。
從此案辦理的過程看,前後審理時間長達近一年,批捕就用了五十多天,批捕後又補充偵查,判決後又抗訴,還對法院已經採信的證據進行審查,而且不惜拘留證人來審查。公允地說,這麼多司法程序不是某個辦案人所能暗箱操作的;辦案機關如此“執着”,“徇私枉法”者似乎也沒這個膽量。記者認爲,此案之所以如此一錯再錯,主要根源在於辦案指導思想上犯了有罪推定的錯誤。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是1996年新修訂的刑訴法所增補的一項基本原則,即無罪推定原則。隨着這個原則的確立,人們的觀念開始轉變,刑事偵查對象的稱謂已由“案犯”變爲“犯罪嫌疑人”。
然而,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確立的時間很短,在一些辦案人員心目中,常常習慣性地將“犯罪嫌疑人”與“案犯”劃等號,有罪推定的習慣思維方式也時時露頭。於是就可能偏重證明罪過,而輕視法律所賦予的證明無罪的責任。從此案卷宗看,支撐強姦說的證據只有“被害人”的陳述,辦案機關所掌握的證據充其量只能證明兩個當事人廝打,至於到底是因遭強姦反抗而廝打,還是因爲搶奪錢包而廝打,只能依靠其它證據來證明。但由於辦案人員先入爲主,在“女告遭奸”和“男稱被劫”兩種說法面前,主觀臆斷,相信前者,造成“女告男奸就辦”的局面。
按照法律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辦案人員必須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由於先入爲主,有罪推定,從案情發展看,偵查起訴機關對於收集欒寶祿無罪的證據缺乏積極性,致使事實真相被掩蓋。
法律還規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需要指出的是,偵查機關在證人證言被法院採信後,又以涉嫌僞證罪拘留證人,實踐證明再次形成錯案,而且至今不認錯,說明有罪推定思想還相當頑固。如果有罪推定思想不除,此錯不改,公民就不敢作證,法律規定的公民作證的權利和義務就無法落實,司法公證就難以保證。
古人說,刑賞之本在於勸善懲惡。雖然欒寶祿被無罪釋放,但我們沒有理由表示絲毫的欣慰。因爲與欒寶祿“素有矛盾”的“被害人”,已經通過“報案”達到了目的。
記者採訪了多位法律工作者,他們認爲,此案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十分清楚,即白廣珍誣告欒寶祿。雖然判決是從程序上作出的,但法律事實已經明瞭,有關機關應當從法律和正義出發,追究誣告者的責任,進行錯案追究,爲這場正義與邪惡的較量畫上圓滿的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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